陈杰;我国2025年新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照《UPOV公约》(1991年文本),原则上删除了品种权的“商业目的”限制,却未将“个人非商业性使用”作为品种权的例外。这导致新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后,个人非商业性种植、处理、储存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的行为被纳入品种权的效力范围。但是,这些个人非商业性使用行为既为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所需,又无损于育种产业秩序与育种创新,理应属于行为人的行为自由。据此,《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对“个人非商业性使用”的例外规则予以明文规定。在法律法规修改之前,针对个人非商业性使用授权品种的侵权纠纷,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或《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弥补知识产权立法的漏洞。
2025年07期 No.293 83-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9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