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建军;生成式人工智能是目前人类创新活动的前沿性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新技术应用往往会带来利益分配和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难题。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首当其冲的难题是著作权法适用。面对新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立足审判实务,总结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中外实践经验和裁判规则,依据著作权法的原理和制度内涵,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主要是培育机器具有类似人的智力能力,而非传播作品牟利,故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机器运行生成的结果,不是自然人智力创作直接产生的成果,不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否认其可版权性,并不会阻碍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他人作品相同或近似构成著作权侵权时,为保护他人作品不受侵害,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适用著作权法处理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纠纷,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平衡好相关方的利益。
2025年02期 No.288 44-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