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专题评述

  • 商标禁止重复注册原则的证成与重构——基于“状态说”与“行为说”的分析与取舍

    杜颖;稣乌;

    对商标禁止重复注册原则的探讨,应以清晰界定为前提。由于“重复”一词具有多义性,衍生出“状态说”与“行为说”两种理解,即该原则旨在禁止“双相同”商标同时注册的状态,还是禁止“双相同”商标多次注册的行为。对两者的证成与取舍将直接决定应否引入该原则,以及该原则的内涵、定位和立法设计。以商标注册制度的财产确认逻辑、公益价值与效率追求作为理论基础,以弥补法律空白、完善规范体系作为现实需求,“状态说”得以证成。因此,该原则应理解为无论申请人身份与意图为何,禁止商标主管机关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核准注册多个同时有效的相同商标,并可考虑以简洁表述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总则,仅禁止“纸面相同”。

    2026年02期 No.300 3-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1K]
  • 禁止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规范的体系化重塑

    朱冬;

    近年来,如何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注册申请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然而,现行《商标法》中禁止恶意注册申请规范缺乏体系化,存在“恶意”的规范含义不明、规范地位不清、规范后果缺失等问题。可以借鉴欧盟做法,在《商标法》中引入禁止恶意注册申请的专门条款,将“恶意”作为独立的绝对禁止注册和无效宣告事由。明确采用综合因素考量法认定“恶意”是否存在,并将申请人的不当意图作为“恶意”的最终标准。在此基础上,使用意图检验条款应当排除对“恶意”的考量,“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应与“恶意”条款划清界限,在未注册商标保护中应厘清旨在保护在先商誉的规范与旨在禁止“恶意”的规范各自的适用范围,“其他不正当手段”条款可以删除。

    2026年02期 No.300 21-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0K]

理论探索

  • 知识财产权的创造论诠释

    余俊;

    知识产权的法理基础在于“创造”而非“劳动”,以此可以建立知识产权体系的统一诠释框架。传统理论以“无体物”“无形财产”等表述界定知识产权对象,难以揭示其独立的正当性基础。“创造论”突破了这一理论困局:创造是“从0到1”的质变,劳动是“从1到N”的量变,二者是本质不同的人类活动。在本体论层面,知识产权的对象可被界定为“人造的形式”,从而超越“无形财产”等表述,为知识产权对象提供积极的本体界定;在价值论层面,知识产权可被证成为“第一财产权”,因为人类的物质生产均以特定知识为逻辑前提,知识构成了财富创造的本原性要素。以“创造”为元范畴、以“形式”为核心概念的诠释框架,不仅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提供了融贯的体系解释,亦可涵盖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其他知识产权,并为人工智能时代坚守人类创造的主体地位提供了理论锚点。“创造”这一元范畴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知者创物”的古老智慧相贯通,可以作为中国知识产权学科的标识性概念与原创性理论,为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奠定学理根基。

    2026年02期 No.300 38-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1K]

百家争鸣

  • 从知识产权的一般性保护到行业化定制:罕见病用药市场独占权的理论证成与制度构造

    张浩然;

    专利权作为科技创新的一般性激励机制,为发明创造提供统一保护框架,但因不同行业在创新成本、风险与收益结构上的显著差异,其在狭窄市场中难以形成有效激励,在罕见病用药领域尤为典型。基于行政审批衍生的市场独占权,通过赋予创新药有限期限的排他地位,弥补了专利制度在激励效能上的不足,构成促进罕见病用药研发的“超专利”机制。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制度实践显著提升了罕见病用药供给,同时出现了激励错位、制度滥用和过度补偿等问题。鉴于此,我国可引入罕见病用药市场独占权制度并进行本土化改造:在资格认定层面,要求治疗适应症符合罕见病标准,并兼顾医疗必要性、研发可行性与供应保障承诺;在期限设计上,确立七年的基础保护期,并依据公共健康需求实行差异化安排;在法律效力上,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禁止在独占期内批准用于相同适应症的相同药物上市,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防止竞争者以超说明书用药规避市场独占权保护。市场独占权制度对专利权保护的补充与调适,亦为其他特殊行业的创新精准治理提供了制度借鉴。

    2026年02期 No.300 58-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8K]
  • 论作品非法获取对版权合理使用认定的影响

    钱琳佳;

    人工智能作品训练的合理使用纠纷暴露出作品非法获取对版权合理使用认定的影响问题。在我国,作品非法获取因素在合理使用认定中长期处于评价缺位状态。该现象成因于著作权法的“以用设权”构造、功利主义原则与规制效率目标,但也面临割裂行为链条逻辑、侵蚀公平正义价值、背离“洁净之手”原则以及扭曲规范指引功能等缺陷。为防范利益分配的反向失衡风险,契合“三步检验法”的内在规范要求,并实现规制盗版的社会实效,合理使用认定应当考量作品非法获取因素。该考量因素的影响效力表现为“相对制约性”,可结合获取行为的具体手段、作品获取规模、行为人主观过错和替代路径可及性等因子评估制约强度。在合理使用的个案权衡体系中,阿列克西重力公式提供了客观分析框架,作品非法获取因素的“相对制约性”可作为“修正系数”引入公式,调适计算结果以最终确定合理使用成立与否。

    2026年02期 No.300 75-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0K]
  • 论模型参数的商业秘密定性及侵权认定

    廖慧姣;

    模型参数的商业秘密保护已成为产业实践的主流范式,但其衍生性、开放分级化和创控主体分离等特征对传统商业秘密规则的适用提出挑战。在参数秘密性的认定中,应以“复现难度和成本”作为实质性投入的认定标准。无法维持客观秘密状态的完全开放参数和半开放参数难以满足秘密性要求。参数保密措施的合理标准须同时满足“识别”充分性和“有限流通”正当性,认可参数领域禁止反向工程条款的效力。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占有利益”核心,参数商业秘密归属于合法的控制者。在侵权行为认定上,应首先排除非以参数为对象的知识蒸馏行为。针对参数的侵权行为可类型化为违反或绕开义务型和非义务型保密措施两类。

    2026年02期 No.300 90-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3K]

国际前沿

  • 马德里体系商标依附制度改革路径与中国立场

    彭学龙;安新源;

    马德里体系依附制度改革是我国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的重要契机。作为商标国际注册的主导制度,马德里体系一次注册多国保护的高效便捷和国际注册对基础商标的依附性犹如一体两面,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在改革方案中,无论是取消基础商标的动议,还是废弃、冻结依附性的构想,均会严重动摇马德里体系的制度根基,在法理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中行不通。因此,我国在马德里体系依附制度改革中应秉持渐进式优化路径,极力维护该体系打击恶意注册的能力,致力于凝聚最大国际共识。在谈判中,应积极倡导缩短依附期限、妥当处理基础商标不使用问题;对取消“中心打击”自动效力和限缩依附性适用理由则应持审慎态度。同时,积极推动国际注册转化制度的优化完善,提升其可及性。

    2026年02期 No.300 106-1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3K]
  •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