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晓青;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也愈发明显,其中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未经许可直播他人网络游戏画面侵犯了何种主体的何种权利抑或不构成侵权,在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中存在较大分歧。基于著作权法对独创性作品保护的精神和规定,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应当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相关权利主体则由于网络游戏种类的不同而不同。明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受著作权保护,有利于协调网络游戏设计者、直播平台、玩家和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2017年01期 No.191 3-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K] - 李扬;
网络游戏画面构成美术作品或者类电作品(视听作品),著作权归网络游戏作品创作者。未经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人同意,通过网络进行网络游戏直播,构成向公众播放作品行为,落入应当由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播放权")排他范围内,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限制情形。
2017年01期 No.191 14-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K] - 祝建军;
因网络游戏直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前沿的案件类型之一,应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来解决该类案件遇到的问题。网络游戏固有的著作权,其著作权人应归属于网络游戏的生产商。电竞游戏比赛的动态画面具备人物、背景、故事情节等表现形式与电影作品类似,应被纳入电影类作品的范畴。游戏玩家仅是将开发商预先设定的静态数据通过游戏规则调取出来呈现为动态的游戏画面,其没有参与作品的创作,不享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和表演者权。他人未经许可将电竞游戏的比赛画面进行直播时,应根据他人具体的直播方式来确定相应的著作权权能来予以控制。他人未经许可在电竞游戏平台直播间进行个人直播,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著作权侵权。
2017年01期 No.191 25-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0K] - 谢琳;
网络游戏直播平台是近年来迅速兴起的行业。其中浮现的著作权问题为,游戏主播直播玩游戏的过程是否应事先取得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具有独创性的游戏画面应属于作品,直播行为应受到著作权专有权利的规制,但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值得商榷。电竞类游戏直播具有构成合理使用的正当理由,实现了与游戏本身不同的功能,且失去游戏直播许可市场并不会实质性损害著作权人创作游戏的动力。对于该问题的政策考量,如从自然权利理论出发,著作权人可拥有相关权利,但不能滥用权利限制竞争;如依据功利主义理论,判定游戏直播构成合理使用,更有利于促进直播产业文化的发展。
2017年01期 No.191 32-40+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K] - 赵银雀;余晖;
电竞动态画面的性质认定是解决电竞直播法律问题的基础。电竞动态画面除游戏开发者独创设计的图形、音乐等资源外,还包括了游戏玩家的对战策略等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应给予其著作权保护。而这种对战竞技是在电竞平台运营者的组织下进行的,将电竞动态画面定性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有利于实现电竞平台运营者、游戏开发者和游戏玩家三者利益的平衡。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合同的方式约定。
2017年01期 No.191 41-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1K]
- 陶乾;
围绕竞价排名推广服务引发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断发生。对于仅将竞争对手的商标选定为关键词,但网络用户经搜索所见的推广广告中不显示该关键词的这种隐性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司法实务界持不同意见。通过介绍国内和域外法院对此问题的已有判决,进而分析该问题所关乎的消费者利益、竞争者利益以及商标权人利益,然后对这种隐性使用竞争者商标作为推广关键词的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试图为隐性使用他人商标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寻找正当性的依据。
2017年01期 No.191 73-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9K] - 王浩;
专利价值的评价方法较多,但目前仍还没有科学、实用的分析方法。通过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以专利的本质为切入点,讨论专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重点分析专利产生价值的源泉,提出专利价值的评价客体为专利的使用价值,并初步提出构建专利价值分析指标的框架思路。
2017年01期 No.191 82-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7K] - 王凤娟;刘振;
面对著作权保护扩张之趋势,如何明确保护与不保护之界限,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长期探讨的重要问题。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被认为是目前为止能够解决该问题的最佳基本原则。然而,该原则难以对著作权的具体保护范围划出明确界限,存在一定语义含混。尤其是思想一词难以界定,给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难。近年来,我国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扩张趋势日益明显。同时,在世界知识产权竞争中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形,也要求我国结合国内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及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需求,积极吸纳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以对知识产权中的私有领域和公有领域做出明确界定,更要结合本国实际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将思想与表达在灵活合并的基础上探讨其具体的适用方式和范围。
2017年01期 No.191 87-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