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远钊;
当前,知识产权“激进赋权”的现象愈发严重,这一现象忽视了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和对市场发展应有的谦抑,尤其缺乏对不应过度压缩社会公益和公共资产的平衡考量。这些问题或许源于对“知识产权”名称本身、“智力劳动成果”定义、“人为稀缺性”等根本性概念的认识存在偏差。从比较法和国际公约的视角来看,知识产权制度是对智力创作而非“智力劳动成果”的激励与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基于公共政策形成和演化的制度,赋予权利人取得对自己的创作或发明在其权利范围内可从事“控制性传播”的机会,与是否可以一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没有必然联系,尤其在当前的时代环境下;“财产”“财产权”与“价值”三者间不具有必然关联性,具有经济利益或价值的事物未必当然享有或应赋予某种产权,获得知识产权的作品或发明创造也不必然会获得经济利益或财产价值。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微妙的动态平衡体系,应寻求给予权利人“有效及适当”的保护,而不是盲目加大执法力度或激进扩张知识产权范围。
2025年10期 No.296 19-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7K] - 焦和平;李泽僖;
研究内容所指对象不同会导致研究范式的不同。现有研究对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研究范式存在相互混用的情形。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虽有联系,但仍存在本质不同,由此决定了二者具有不同的研究范式。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法语境内呈现权利的形态,在知识产权法语境外呈现“物”的形态。“物”的形态使得知识产权具有可塑性,研究范式呈现多元化。权利的形态要求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回归法学研究范式,并严格区分知识产权的法学研究范式与知识产权法的研究范式。在明确知识产权法的私法属性基础上,应当从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研究范式出发,深化知识产权法的研究。
2025年10期 No.296 43-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6K] - 王玉凯;
法律渊源是法学理论的基础概念,其准确界定是部门法教义学构建的前提,但学术界缺少对知识产权法律渊源的体系讨论。遵循法律渊源理论的通说,并面向对知识产权法治实践的规范指引,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渊源可以分为作为独立规范依据的效力渊源与辅助理解规范内容的认知渊源,前者包括宪法、法律和立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立法,后者包括国家政策、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国际条约、习惯。法律渊源理论对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具有立法论与解释论维度的重要意义,立法上应当重视法律层面基本制度的完善,解释上应当关注对法律渊源的全面检索与依序适用。以法律渊源为起点,倡导知识产权法教义学的展开,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实践与法学研究的共识。
2025年10期 No.296 64-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