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理论探索

  • 两大法系背景下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

    李明德;

    植物品种和植物品种培育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发明,属于人类智力活动成果。关于植物品种的保护,欧洲大陆国家探索了品种权保护模式,美国探索了专利权保护模式。随着植物品种培育技术的不断发展,又有了品种权保护模式与专利权保护模式的相互融合。了解欧美国家关于植物品种保护模式的变迁,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

    2025年10期 No.296 3-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49K]

专题评述

  • 论知识产权定义、人为稀缺性和对财产的赋权

    孙远钊;

    当前,知识产权“激进赋权”的现象愈发严重,这一现象忽视了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和对市场发展应有的谦抑,尤其缺乏对不应过度压缩社会公益和公共资产的平衡考量。这些问题或许源于对“知识产权”名称本身、“智力劳动成果”定义、“人为稀缺性”等根本性概念的认识存在偏差。从比较法和国际公约的视角来看,知识产权制度是对智力创作而非“智力劳动成果”的激励与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基于公共政策形成和演化的制度,赋予权利人取得对自己的创作或发明在其权利范围内可从事“控制性传播”的机会,与是否可以一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没有必然联系,尤其在当前的时代环境下;“财产”“财产权”与“价值”三者间不具有必然关联性,具有经济利益或价值的事物未必当然享有或应赋予某种产权,获得知识产权的作品或发明创造也不必然会获得经济利益或财产价值。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微妙的动态平衡体系,应寻求给予权利人“有效及适当”的保护,而不是盲目加大执法力度或激进扩张知识产权范围。

    2025年10期 No.296 19-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7K]
  •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研究范式的差异及其展开

    焦和平;李泽僖;

    研究内容所指对象不同会导致研究范式的不同。现有研究对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研究范式存在相互混用的情形。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虽有联系,但仍存在本质不同,由此决定了二者具有不同的研究范式。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法语境内呈现权利的形态,在知识产权法语境外呈现“物”的形态。“物”的形态使得知识产权具有可塑性,研究范式呈现多元化。权利的形态要求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回归法学研究范式,并严格区分知识产权的法学研究范式与知识产权法的研究范式。在明确知识产权法的私法属性基础上,应当从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研究范式出发,深化知识产权法的研究。

    2025年10期 No.296 43-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6K]
  • 论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渊源

    王玉凯;

    法律渊源是法学理论的基础概念,其准确界定是部门法教义学构建的前提,但学术界缺少对知识产权法律渊源的体系讨论。遵循法律渊源理论的通说,并面向对知识产权法治实践的规范指引,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渊源可以分为作为独立规范依据的效力渊源与辅助理解规范内容的认知渊源,前者包括宪法、法律和立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立法,后者包括国家政策、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国际条约、习惯。法律渊源理论对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具有立法论与解释论维度的重要意义,立法上应当重视法律层面基本制度的完善,解释上应当关注对法律渊源的全面检索与依序适用。以法律渊源为起点,倡导知识产权法教义学的展开,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实践与法学研究的共识。

    2025年10期 No.296 64-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4K]

实践探讨

  •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法律属性研究

    张广良;乔子轩;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兼具侵权纠纷特征与合同纠纷特征。在司法实践中,中、美、英三国基于不同考量维度,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法律属性认定皆呈现合同纠纷的倾向。通过谈判磋商和利益诉求剖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争议本源,可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衍生于确认以何种条件达成许可协议的利益之争,其争议实质指向对许可条件的确认。相较于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认定为侵权纠纷,将其认定为合同纠纷更能凸显技术标准这一特殊语境下资源配置的目的性、秩序性与合理性,同时具有三重诉讼价值:其一,可将对善意的考察纳入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引导谈判双方回归双边善意谈判框架;其二,有利于限制禁令救济的泛化适用,从而有效规避禁令救济的异化风险;其三,为临时许可制度提供合理性基础,从而为此类纠纷探寻更为良性的解决方案。

    2025年10期 No.296 88-1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2K]
  • 知识产权案件电子数据跨境取证的实践困境与转型发展

    谢登科;李旭;

    随着全球化和网络化的深入发展,境外电子数据已成为大量知识产权案件中用于证明事实的重要证据。境外电子数据兼具“三易”特征和涉外属性,如何跨境取证并保障境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成为关键问题。从传统的跨境取证方式看,前往境外收集证据无法满足取证的及时性和经济性需求;利用虚拟专用网络取证境外电子数据合法性不足、真实性存疑;借助境内保全电子数据公证“破网取证”,公证书可能被撤销且证明效力待定。为有效解决因欠缺证据导致“正义受阻”的难题,知识产权案件电子数据跨境取证的转型发展应以实现“接近正义”为价值理念,突破既往跨境取证的时空束缚,实现向“全天候网络”的转变;依托合法国际联网信道实现取证方式的合法化;通过技术性鉴真来保障境外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跨境取证型可信时间戳认证”作为一种打破时空界限、集取证和认证为一体的技术方法,与电子数据跨境取证需求达成耦合,但其在司法证明中也存在一定局限。

    2025年10期 No.296 104-1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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