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青未;作品利益的公平分配,是著作权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视听作品增值利益产生之后,作者公平获酬权的缺失会导致利益分配矛盾的激化。大陆法系国家对作者利益的偏袒,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对投资者利益的过度保护,都没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针对视听作品的利益分配,应当以按要素分配理论为基础,将视听作品利益的构成要素进行细分,衡量各主体的要素贡献,并以各要素的贡献作为利益分配的主要依据。其中,作者的创造要素是作品得以产生的根源,因而需要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唯有创造要素投入的主体才能成为作者。同时,应当赋予作者公平的获酬权,包括二次获酬的权利。只有依照按要素分配理论,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中的公平获酬制度,才能切实保障视听作品的利益分配公平。
2017年04期 No.194 59-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8K] 卫霞;"毕加索"案是一场发酵已久的民事纠纷,涉及对《合同法》第52条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行为"的理解,同时牵涉到民法、商标法等民事法律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终审法院认为,"明知"不构成"恶意",进而认定该案在后签订的独占许可使用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因而给予其肯定的法律效力,此种解释不符合法理。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误将法律意义上的"恶意"与中国本土词汇"恶意"相混淆,又未考虑诚信原则效力的彻底性及内容的强行规定性等特征,故在具体适用时偏离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因此,有必要重申诚实信用原则的帝王条款地位,通过区分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来明确相关行为的效力及发生侵权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并主张重视主观诚信,通过制止"恶意"来从根本上保障商标市场的有序运行。
2017年04期 No.194 66-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