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利华;
专利制度通过确认和保护权利人对其专利化技术的排他性权利,使其获得相应的报酬,从而激励发明创造。这是人们关于专利制度激励功能的一般认识。不过,专利制度的各项设计不以保障权利人报酬为目的,专利制度的运行也不当然带来报酬。专利权是对专利技术独占性使用而获利的潜在利益,专利制度所激励的,是通过专利将技术成果市场化的商业行为。不考虑市场的专利行为,是对专利与专利激励作用的误解。
2009年01期 No.109 55-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K] - 张鹏;崔国振;
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德国、日本等国家予以适用、在美国亦存在与之功能类似的相关制度。我国日前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这是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单独设置模式的一大进步。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结合理论探讨,当前在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以及对比标准上存在一定的误读。在我国当前国情下,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应当是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对比标准应当是新颖性标准。
2009年01期 No.109 61-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K] - 尹志强;
解决因复制建筑作品侵权而产生的纠纷问题关键是确定建筑作品的范围、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的关系,建筑作品是否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等仍然存在不同意见。对于建筑作品复制侵权的认定并无统一的标准。就建筑作品的特殊性而言,应与美术作品区分,并对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作为建筑作品的整体看待,在复制的认定上应以"实质相同"为标准,而不能局限于外观相同。
2009年01期 No.109 68-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K] - 朱媛;
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作为在社会中实际运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不仅受到书本上的知识产权法的直接影响,还受到执法者的自由裁量以及当事人的交易等因素的影响。研究我国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执法机制的完善均具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9年01期 No.109 73-7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K] - 林小爱;
从197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综合普通政策,到1986年ISO的商业普通责任政策,实现从专利保险扩展到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领域。然而,只有英国与美国的保险计划已经证实具有可盈利性,即只有这两个国家安排对其顾客产生的诉讼费用设法进行正确地风险评估,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保险方案在保费定价方面仍然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这反映了知识产权诉讼的真实风险与难度。知识产权保险与有形财产保险相比,二者在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业务开展前提、保险程序及时空限制等方面各有特殊性,且差异显著。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保险也各有特色,但都因为对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因素缺乏全面了解,或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其保险费用高昂、理赔程序繁杂等特点。
2009年01期 No.109 79-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