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学术研究_习近平有关知识产权重要论述专项研究之九

  • 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内容的综合解读

    管育鹰;

    我国2020年《著作权法》第47条对广播组织权的范围作了一定扩张,但仍沿袭了禁止权立法模式,并重申了权利行使不得损害在先权利的基本原则。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需结合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和基本原理作综合解读。广播组织对不包含他人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由其自己制作和播放的广播、电视,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也可许可他人以《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的各种方式使用;对包含他人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广播、电视,广播组织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的各种方式使用,但除非有相反的明确约定或授权,广播组织不得复制发行、重播或许可他人播放其已经录制的包含他人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广播、电视;对未经许可使用包含他人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广播、电视的行为,著作权人、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均可请求禁止。广播、电视中的他人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被第三人侵害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其权利人行使,权利人与广播组织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2021年09期 No.247 3-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8K]

专题评述

  • 短视频版权纠纷解决的制度困境及突破

    陈绍玲;

    短视频的特点在于其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这导致现有的网络版权保护规则不适于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我国网络产业的现实决定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等国外方案在我国没有借鉴的可能性。行业竞争的格局也决定了权利人企业向平台企业授权的方案缺乏可行性。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依赖于对"通知—删除"规则的改造。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的方式明确典型的合理使用情形,并将典型合理使用情形纳入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范围。据此,权利人可以依据"通知—删除"规则通知平台删除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侵权视频。

    2021年09期 No.247 17-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0K]
  • 产业视角下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判定中的注意义务研究

    徐俊;

    短视频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呈现出制作传播碎片化、生产消费一体化、互动分享社交化和产业融合生态化的特征。这些特征给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判定,特别是在注意义务标准方面带来了新的影响。我国并没有完全采纳类似于美国法的避风港规则,而更倾向于坚持民法上传统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过错归责应当基于服务性质和产业特点慎重划定注意义务,通过梳理不同类型的注意义务形态,考量多重因素动态综合评估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

    2021年09期 No.247 31-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7K]

实践探讨

  •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扩张与限缩解释

    汪东升;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大幅修改,契合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这既符合解决司法适用难题的要求,又满足了衔接前置法的需要。修改后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改为情节犯,降低入罪门槛、提高法定刑、增加行为方式和扩大商业秘密的认定范围,内容呈现大幅扩张态势。面对该罪在立法上的积极扩张,无论持何种刑法观,都应该坚持司法适用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这既是贯彻刑法谦抑原则的需要,也是由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特点所决定的。未来可以通过对"盗窃""贿赂""欺诈""电子侵入""其他不正当手段""违反保密义务"等术语的合理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加以限缩,从而防止处罚范围不当扩大。

    2021年09期 No.247 41-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0K]

百家争鸣

  • 商标性使用作为商标侵权前提的反思

    赵旭;

    《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必须是"识别商品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即"商标性使用"),但构成商标侵权是否也必须首先满足这一条件仍然存有争议。在商标维持和商标侵权两种不同的语境下,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有着不同的要求。在商标侵权语境下,仅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可能性即可构成商标使用,并不要求达到实际上的识别商品来源的效果,因此"商标性使用"不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正在演变成为排除侵权的万能理由,对商标性使用进行"贴标签"式的做法将不利于商标法的透明化发展。商标侵权的判断应该回到消费者混淆可能性、正当使用等既有的判定规则上来,以免商标性使用这一概念架空既有的商标法理论框架。

    2021年09期 No.247 56-7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4K]
  •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的专利问题探讨

    陈烨;丁锦希;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在降低患者用药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方面成效显著,集采品种的专利纠纷问题可能影响药品供应与患者用药连续性,进而影响集采的制度效果。药品上市审评未与专利链接、集采缺少专利调查程序、上市后专利侵权救济机制不完善是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建议我国完善专利链接制度、在集采中嵌入专利调查程序并完善药品专利侵权救济机制,通过完善药品全生命周期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为药品集采制度常态化提供更优的政策环境。

    2021年09期 No.247 79-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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