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学术研究_习近平有关知识产权重要论述专项研究之八

  • 两大法系背景下的商标保护制度

    李明德;

    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用于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欧洲大陆法系,在商标保护上都经历了从侵权责任法,到商标注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举的历史进程。关于商标注册的保护,英美法系认为注册不过是一个公示,表明相关的商标已经使用或者将要使用。而大陆法系则认为,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利获得的途径。在商标注册和注册商标的保护方面,中国接受了大陆法系的理念,并制定了自己的商标注册法。然而在相关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实践中,却发生了一系列变异,尤其是商标抢注和"注册证书"囤积。我们应当从两大法系比较的角度出发,既坚持现有的商标注册制度,又吸取英美法系商标注册不是商标权利获得途径的理念,进而从理论上和制度层面上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通过比较两大法系商标注册和注册商标保护的制度,我们应当清晰地认识到,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商誉。商标作为一种智力活动成果,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永远不可能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商标注册。

    2021年08期 No.246 3-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2K]
  • 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制度论纲

    马一德;

    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监督法律实施的核心功能,特别是在法律监督方面具有民事、行政、刑事、公益诉讼的四大检察职能,这将为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关键作用。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高度技术化、专业化、复杂化的特点,传统检察权行使机制并未充分考虑该类型案件的特性,在职能履行中存在专业能力不足和权力行使分散的现实困境。尽管我国局部检察机关对该问题的解决进行了经验探索,但仍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制应当顺应时代要求进行改革,从而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实效:一是要构建专业化的检察机构,逐步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处理的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二是要改革检察权力运行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探索赋予人民检察院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自侦权、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专家咨询和辅助制度。

    2021年08期 No.246 21-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6K]
  •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知识产权安全治理体系研究

    朱雪忠;代志在;

    知识产权关系国家安全。既有研究着眼于具体风险,缺少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阐释,难以回应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安全形势。维护知识产权安全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回答治理什么、谁来治理以及如何治理三个问题。本文从本体论层面总结了知识产权安全的内涵,指出了知识产权安全的特征,明确了知识产权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定位;进而回答了知识产权安全治理对象、治理主体与治理路径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以国家知识产权安全战略为指导,知识产权安全法律制度与政策为主要手段,协同产业预警与应急机制和企业合规体系的现代化治理体系。本研究在理论上发展深化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意涵,在实践上可为我国知识产权安全治理路径选择提供参考。

    2021年08期 No.246 32-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6K]

专题评述

  • “数据+算法”双轮驱动下互联网平台生态型垄断的规制

    陈兵;林思宇;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经济迅猛发展,互联网平台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体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样态、新形式、新动能,各大平台企业也由初期聚焦特定场景,实现差异化的功能竞争走向多场景全周期的复合型生态系统间的竞争。基于各大平台生态系统中普遍存在的"数据+算法"双轮驱动的运行机理,双轮驱动下所形成的正向反馈回路正不断放大和强化平台生态系统的竞争优势。在平台生态系统的支撑下亿万流量和海量数据在跨市场上的交互传导,致使平台生态系统逐渐向生态型垄断演化。平台生态型垄断一旦形成,很可能带来市场过度集中、竞争固化封锁、数据安全降级等潜在风险的频发。为合理约束"生态型垄断"引发严重且难以恢复的市场竞争损害,需从系统观念出发,结合平台生态系统特征及其运行规律,解析平台生态型垄断演化的成因,重点从驱动平台生态系统运作的数据和算法的双轮运行机理出发,规范平台企业收集、使用数据及算法优化的行为,必须认识到无约束的算法优化存在着极大的社会治理风险,科技的发展需在法治的框架运行。在此基础上,完善和增强现行竞争法律法规对基于科技创新发展所带来的平台生态型垄断的规制框架与回应能力,充分发挥平台生态系统中多主体的力量,实现协同监管和系统监管。

    2021年08期 No.246 43-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42K]
  • UGC版权保护的平台机制研究

    王磊;杜颖;

    UGC保护中的作品权利归属和侵权后的维权问题是权利人与平台面临的共同难题:一方面,需要明确UGC相关作品的保护范围与权利归属,尤其是在UGC内容包含海量素材的情况下,作品的认定更是对现有筛查机制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需要设立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机制。大规模的UGC内容在保护和寻求救济的过程中离不开技术、人力和专业的支持,为了更好地实现对UGC作品的保护目的,权利人在要求平台承担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义务的同时,也应考虑赋予平台更多的权利以便更有效率地进行维权。UGC版权保护平台机制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从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链条的管理,同时引入DCI、区块链认证等技术手段,灵活运用通知—删除机制,通过权利人、平台及社会各方的共同治理,保护数字版权。

    2021年08期 No.246 65-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3K]

实践探讨

  • 著作权主体的二元结构及其权利配置——兼评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的主体制度

    刘铁光;

    著作权主体制度应坚持创作者作为主体与投资者作为主体的二元结构。基于创作者主体声誉积累的诉求,应在任何情形下都保留其署名权;基于投资者主体对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利用诉求,应做无障碍利用的权利配置安排。2020年修正之后《著作权法》主体及其权利配置制度依然需要在今后的修改中予以调整:所有投资者参与创作的作品情形,允许相关主体对著作权的归属进行约定;将职务作品制度与法人作品制度合一,删除职务作品制度;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将法人作品著作权配置给法人,委托作品著作权配置给委托人,视听作品所有类型的著作权都配置给投资者。但在这些情形中,均应规定保留创作者的署名权,要求修改者应表明修改者身份,并要求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利用不得损害创作者声誉。

    2021年08期 No.246 75-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8K]

百家争鸣

  • 可商品化数据的进一步厘清:概念、保护诉求及具体路径

    谢宜璋;

    对可商品化数据的保护路径探讨应首先排除落入人格权保护范围的数据以及为国家机关出于公共利益需求而使用的数据。在纠结数据权属尚未能有效回应实际需求的情况下,回到市场主体的诉求关系中探讨其恰当的保护路径不失为一种更务实、更清晰的方法。可商品化数据的规则构建应在保障国家安全和消费者数据安全的绝对前提下进行。在数据财产利益尚未能上升为权利时,力促市场主体通过合同机制协调可商品化数据的利益分配具有其独特优势。在面对数据的竞争纠纷时,可商品化数据的权益边界可借助于经营者自我积极行动的构建,强调市场归市场的竞争理念。

    2021年08期 No.246 86-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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