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专题评述

  • 论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的亚洲标准

    刘孔中;

    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兴起,将涌现越来越多的新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这使得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许可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值得探讨的是,作为标准的接受者而非制定者的主要亚洲经济体的FRAND许可标准有无趋于一致或歧异之处?一些跨国经营、从事专利许可的企业集团对中国竞争法主管机关所作的承诺可否延伸至亚洲之外具有约束力?如何消解不同法律标准之间的冲突?基于以下的原因,主张至少在亚洲地区须确立对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的事前监管机制:已经有巨大的市场失灵、标准必要专利相当于垄断或联合垄断、事实标准超越法律标准、私主体的标准制订组织取代国家职能;并提出专利法和竞争法的改革建议,主张不同法律标准的冲突不应通过一套标准来解决,应经由同理心思考和国家间对各自选择的相互尊重来解决;最后以破除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交叉领域中一些似是而非的论述作结。

    2019年11期 No.225 3-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71K]
  • 标准必要专利与反垄断法的最新国际实践——美国FTC诉高通公司垄断一审案研究

    仲春;

    2019年5月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在FTC诉高通公司垄断案一审判决中认定高通公司垄断成立。十六万多字的判决详尽地阐述了法院如何认定高通公司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与芯片销售领域的做法排除竞争并构成垄断。涉及法律问题覆盖专利权用尽、搭售、拒绝交易、专利计费单元等,是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司法的重大推进。案件发生在全球贸易摩擦频繁发生的历史背景下,判决的未来走向将反映美国在国家利益、政治考量与法律事实发生激烈冲突时的选择。该案暴露的法律与政策问题将督促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尽快在制定、执法与司法方面从跟随者向引领者转变。

    2019年11期 No.225 17-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5K]

学术研究

  •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伦理探究

    曹新明;杨绪东;

    人工智能自动生成作品的能力逐渐增强,对以自然人作为创作者为伦理基础而构建的著作权制度构成挑战,主要表现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与著作权保护价值的伦理冲突。人工智能生成物与自然人依靠自己的大脑创作的作品在表达形式上并无差异,两者的功能、用途基本一致。基于著作权制度是以自然人为本旨而构建的伦理规则体系,实难接纳人工智能作为作者而给予保护,否则会造成整个制度伦理及功用的倾覆。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质上属于人类的投资行为,将其归属于以激励投资者为原则的著作权制度,在法律伦理上是十分契合的。而且,从人工智能的产业发展而言,将著作权授予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投资者更为恰当,这不仅可以保持既有制度伦理基础的稳固,而且可以激励人工智能生成产业的投资。

    2019年11期 No.225 31-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9K]
  • 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标准研究

    刘友华;李新凤;

    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若满足专利授权标准,则其可作为专利法保护客体。人工智能参与创新过程,降低了发明创造的时间成本,跨库检索模糊了技术领域界限,文本挖掘使技术启示更易实现,对人工智能发明的创造性标准构成挑战,需要作出调整:动态拟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准确把握"技术领域"的边界;适当提高"创造性"判断标准。

    2019年11期 No.225 40-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1K]

司法探讨

  • 论书刊版式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关于《著作权法》第36条的解释论问题

    李杨;

    书刊版式专有权是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授予出版者的一项著作邻接权。从历史之维考察,版式专有权与著作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特定联系,重在发挥制止版式影印盗版等摹本复制和非法传播这一反不正当竞争机制本应具备的功能。版式专有权的保护范围问题应当从权利客体和权能范围两个维度进行考察:从权利客体来看,版式专有权并非设计人针对图文版面布局所提出来的独创性表达部分,而是书刊版面布局经过排版制作、编辑及加工之后的最终呈现形式——版面形式,不应参照作品的独创性要件来认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版式专有权应理解为出版者对同一出版内容之出版物的版面形式所享有的权利。从权能范围来看,版式专有权主要规制以影印或类似方式对版面形式实施的摹本复制,实际上关注从客体保护边界而非行为模式范畴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通过考察各国(地区)立法例和法解释学分析,无论是从实然还是应然层面,版式专有权的权能范围都有必要延伸至信息网络传播利益。

    2019年11期 No.225 48-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2K]

百家争鸣

  • 论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

    王晓艳;

    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应关注标记传达的交流含义,更应关注以标记为符号和象征的特殊产品本身,其保护模式的选择从意识形态和具体规则方面影响地理标志的保护。关注商业标记交流含义、建立在消费者保护理论基础上的商标法从理论、意识形态到具体规则都不适合地理标志的保护。虽然只有满足地理标志含义的标记才能在我国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体系下获得保护,但是该体系仍未承认地理标志是一类独立于商标的知识产权,以商标保护规则限制地理标志的保护,不符合地理标志保护的理论基础。在地理标志多重保护体系改革之际,我国应构建以地理标志专门法为主、商标法为辅的保护体系。

    2019年11期 No.225 59-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2K]
  • 规制专利申请行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徐棣枫;孟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制专利申请行为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尤其是在当前非正常专利申请问题突出之时。然而,该草案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领域所适用的对象、行为方式以及法律后果等尚不明晰,专利审查部门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能否直接援引适用也不明确,该草案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空洞化。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联邦法院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司法审判和专利审查过程中适用不正当行为原则的经验和教训,具体化专利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以有效规制专利申请行为。

    2019年11期 No.225 69-7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4K]

工作实践

  •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国际竞争力问题研究及政策建议

    王博雅;

    随着全球发展进入信息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新一轮国际竞争的焦点,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迫在眉睫。本文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在比较国内外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水平后,总结了我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短板。发现我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参与国际竞争还面临基础要素投入不足、中间要素的积累和国际布局不足、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较弱、应对国际化挑战的法律体系和海外管理能力有待完善加强等问题。对此,给出三点建议:一是完善支持政策体系,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竞争力;二是以开放视野全球战略部署知识产权;三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2019年11期 No.225 79-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11K]

国际知识产权

  • 美国药品专利反向支付问题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相靖;

    分析了美国最高法院Actavis案之后各级法院在该案指导下,对药品专利和解协议中涉及反向支付的一些新问题,如反向支付的多种表现方式、"数额巨大且没有合理解释"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反向支付反垄断案件私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等问题的分歧、探讨和法律推理,为我国在药政改革背景下构建基于专利链接制度的药品专利创新与保护制度过程中正确看待反向支付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019年11期 No.225 87-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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