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学术研究

  • 论专利公开与排他利益的动态平衡

    李雨峰;

    公开与排他利益,是专利的两个维度,二者的互动形成专利制度的诸多影像与形态。专利权被视为一份契约,发明人将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向社会公开,作为对价,国家授予其在一定时间内的排他垄断权。信息公开与排他利益之间的平衡,是专利制度价值实现的基本途径。这一途径首先体现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中。另外,专利保护期限的固定以及将审查期纳入权利保护期限等做法,均有效督促申请人尽早、充分公开专利技术信息。捐献原则把说明书中披露但未在权利要求中公开的技术方案贡献给社会,社会公众可以按公开的信息进行自由使用,促进了专利法所追求的信息流通。

    2019年09期 No.223 3-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0K]
  •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评注

    张鹏;

    为确保商标在先使用人因其使用行为业已形成的具体信用,《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制度。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人应当出于善意;在先使用的标识经过持续性使用产生一定影响。援引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除在先使用人本人外,还包括"继受主体""被许可人""流通环节参与主体"等。在法律效果上,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而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施加适当区别性标识。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在整理与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相关各论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规范意旨的体系关联。

    2019年09期 No.223 11-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1K]

司法探讨

  • 服装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探析

    郝敏;

    现代服装早已远远超越了遮体御寒的基本作用,其功能已经延伸到社会、文化和精神领域。服装设计已发展成为一门综合类艺术,是设计师运用各种工艺元素、手工技艺,以色彩、图案、形状组合形成的具有美感和个性的产物,其过程体现了设计师的独特创意和个性风格表达,是智慧创造的结晶。服装设计的成果是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品,更是能为企业带来高额回报的知识产品。我国作为服装生产大国,保护原创服装设计,激励创新投入,对繁荣我国的服装设计产业大有裨益。世界上包括美国和欧盟在内的许多国家对服装设计都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发展和保护模式各有千秋。我国对服装设计的保护主要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进行,多种保护模式和路径各有利弊、互有交叉。本文拟对服装设计的中外立法和保护模式予以比较分析,并结合近期热点案例进行探讨。

    2019年09期 No.223 26-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6K]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修改建议

    祝建军;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其对保护和促进布图设计创新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采用登记备案制度来赋予和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及其保护范围。通过审理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发现,依据登记备案制度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举证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内容成本高、登记备案所起的公示作用不充分、复制件或图样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常常模糊不清、未要求申请人固定布图设计独创性的范围及说明为何具有独创性、未建立布图设计检索库等。针对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2019年09期 No.223 37-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7K]

百家争鸣

  • 知识产权视角下数据财产的制度选项

    郝思洋;

    调整对象的相似性、类似的制度目标以及相似的历史发展轨迹使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为数据财产研究提供独特的研究视角和制度参照。在制度选择时,应以激励数据流转为首要价值目标,并按照既有制度优先于创设制度的原则进行排序。在既有制度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能够为数据财产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邻接权制度在扩展客体类型后也可作为数据财产的一类制度选项。在创设制度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定独立法益类型的模式不仅能够通过控制特定行为赋予企业有限的财产保护,而且有利于数据流通目标的实现,是数据财产未来较为恰当的制度选项。

    2019年09期 No.223 45-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7K]
  • 药品专利审查中的补充实验数据

    李彦涛;

    实验数据是药品专利药品创造性判断中的重要考量因素,申请日后补充实验数据与先申请制存在潜在的冲突。中国长期坚持较为严格的标准。本文对欧洲、美国和日本相关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梳理了中国历来的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和重要的专利审查和审判的具体案例。经过具体分析之后,建议对相关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中国制药行业的发展。

    2019年09期 No.223 61-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0K]

工作实践

  • 基于B2B2C的专利侵权假冒协同保护模式探讨

    唐恒;孙莹琳;

    在"大数据"和"互联网+"的背景下,中国电子商务已逐步发展为"平台+大数据+金融"的B2B2C模式。在这一形势下,电子商务平台的专利保护也将迎来新的挑战与机遇。本文基于对淘宝网购平台专利产品的抽样调查,深入剖析中国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与假冒的现状,从实施主体、保护方式、保护动机维度提炼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主要的专利保护模式并作对比分析。基于协同理论,结合B2B2C模式的结构特征与运行特点,提出一个包括数据挖掘与获取、数据整合、数据分析、数据共享、整改处罚以及激励资金注入的G2I2C专利协同保护模式。

    2019年09期 No.223 73-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7K]

国际知识产权

  • 视版权为财产时我们会忽视什么

    杰西卡·李特曼;倪朱亮;

    版权学者们认为我们过去为之抗争的所谓版权之战名义上是作者、创作者利益与读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的,但是,现在我们愈发清楚这场战争根本不是这么一回事。相反,真正的冲突出现在二十世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出版商、唱片公司、电影公司以及其他中间商与作为二十一世纪版权市场强有力的参与者的数字服务商、平台之间。本文认为,至少有部分人主张二十世纪出版者与二十一世纪数字平台之间的冲突应当留待双方律师解决,而我们应当关注那些并未引起我们注意的问题。当版权学者致力于讨论究竟是作者利益还是读者利益至上时,很显然我们已经错过了研究这场版权战争中那些让人难以理解的问题的最佳时机。比如,所有论述都认为作者在版权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但是,事实上版权法几乎没有赋予作者权力,也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金钱回报。相反,中间商拥有版权,并构建许可体系,以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同时缩减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对于这一点,版权学者的认识一贯十分肤浅。该原因在于法律人士理所当然地认为版权就是财产,财产权通过自由转让可以使受让人取得原权利人的地位。通过比较创设法定版权并将权利集中到出版商、印刷商手里的1710年英国安娜法令与对美国剥夺印第安人土地起着关键作用的1887年道斯法案,本文从中抽离出相一个相同的寓意,即若将某些事物归为可以自由转让的财产权的话,其结果往往会反映或者恶化财富与议价能力之间的悬殊差异,而有关财产权的法律信条极易让我们忽略这个结果。

    2019年09期 No.223 82-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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