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学术研究_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知识产权回顾与展望之二

  • 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 开辟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境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职责使命与实践创新

    罗东川;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标志着"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重大改革任务进入实际运行阶段。新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重大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承载重大历史使命,必须强化司法主导、强化严格保护、强化激励创新、强化保护竞争、强化国际视野,切实履行统一裁判标准的职责,为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发挥重大作用。

    2019年07期 No.221 3-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3K]
  • 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方法——以著作权为例

    李琛;

    法律不能领先于社会现实,以猜想为基础、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提出过于琐细的规则设计,没有太大价值。技术有变,法理有常。要评估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影响,先要返回制度原理,研究现行制度蕴含的回应能力。有关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的讨论,反映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在方法上存在缺陷。与想象性规则设计相比,对讨论方法本身的先行批判、对现有制度回应新技术之潜力的发掘,更具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2019年07期 No.221 14-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9K]

司法探讨

  • 商业秘密与员工基本技能的区分及冲突解决

    朱尉贤;

    从公共政策角度说,商业秘密宽保护能够保证雇主的投资得到回报,避免"搭便车",从而使得雇主更加从容地加大投资,促进创新。而对商业秘密保护加以适当限制,员工就能够利用其基本技能、知识和经验为不同雇主工作,从而促进员工自由流动、信息自由流动和市场竞争。因此,商业秘密保护必须在两者之间求得平衡,使雇主与员工的利益都得到保障。正确区分商业秘密与员工基本技能是平衡双方利益的第一步。无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现雇主无权对员工的先前技能和员工在工作期间非利用雇主物质条件创造的信息主张商业秘密,员工在工作期间提出的笼统的工作目标和概念都属于员工的基本技能,无法与员工基本技能区分且雇主无法证明为其商业秘密的宜认定员工的基本技能。平衡双方利益的第二步是解决商业秘密与员工基本技能的冲突。明示的保密协议是解决冲突的最佳途径。反不正当竞争路径和默示保密义务路径是其有益补充。

    2019年07期 No.221 23-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7K]

百家争鸣

  • 认真对待商标权: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规制体系的修正

    戴文骐;

    《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与第32条后段共同组成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规制体系,但其法律后果被区分为"不予注册"和"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从规则体系的内在规约性看,规制恶意抢注行为的各条规则的构成要件属于同类,应当关联相同的法律后果。从商标法对权利义务的恰当安排和有效治理恶意抢注的角度,应当明确权利与法益保护范式的区别,将法律后果统一为"不予注册"。制定法上,《商标法》第13条涉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可以保留"禁止使用",但第15条第1款应当删除"并禁止使用",改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请求权基础。

    2019年07期 No.221 33-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8K]
  • 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的法律规制

    张体锐;

    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是指权利控制者并不实际实施其知识产权,只注重实现知识产权本身的货币价值,即从被控侵权者处获得高额的许可使用费或和解金,而不是阻止侵权行为对其市场利益的影响。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作为一种以金钱利益为导向的新型商业模式,是极端"功利主义"价值理念的产物,旨在从知识产权中获得更大比例经济租金的寻租行为。此外,知识产权制度在权利设计上依循的是有形财产的一般思路,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私人财产权,理应与其他传统财产类型一样,无论动机如何,财产所有者都具有使用或不使用的特权。然而,从知识信息的特性及知识产权的终极目的考量,知识产权人不仅没有"不使用"的权利,相反,"使用"更应该是一种义务。因此,为有效应对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我国首先应矫正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根基,以"经济社会规划论"为正当性基础,真正兼顾权利人、使用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激励,强化知识产权的使用义务。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在行政上加强国家知识产权防御性保护能力建设、增强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并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标准,在司法上遏制恶性诉讼、确立双向律师费转付规则等。

    2019年07期 No.221 47-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5K]
  • 网站屏蔽制度的国际发展及本土化构建

    周澎;

    网站屏蔽作为打击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严厉手段,虽长期存在争议,但也不断被各国通过立法认可并完善。2018年网站屏蔽制度在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发展表明,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亟需加强规制。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猖獗已久,但因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制衔接不畅,极易被侵权人规避。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愈演愈烈,不仅给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还会影响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发展。我国应当立足网络版权产业的发展,选择性借鉴网站屏蔽的适用要件、适用分类以及动态延伸规则,构建科学化、系统化的制度体系。

    2019年07期 No.221 56-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7K]

工作实践

  • 新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与应对思考

    曹致玮;董涛;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进入新世纪,国际经贸格局从"创新之战"演变为"规则之战",全世界出现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潮流。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呼唤我们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与政策,以适应激励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之需。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蕴含的有利条件,把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历史性机遇,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聚焦转变职能和理顺关系,从源头保护、政府职能转变、制度创新、司法与行政衔接、合作联动等多方面着手,构建高效权威、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019年07期 No.221 66-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59K]
  • 物联网技术专利国际比较研究

    刘建华;潘宋;

    物联网作为未来信息技术腾飞的风口,成为世界各国的战略重点。为应对随之而来的国际竞争,本文以专利为视角,从技术、市场及政策三个方面对物联网专利进行了国际比较分析,明确了中国物联网技术发展与美欧等国家的差异,识别了物联网潜在国际市场,明晰了中国物联网专利政策环境的国际差异,并从自主创新、专利布局和标准制定三方面提出了建议。

    2019年07期 No.221 75-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35K]

国际知识产权

  • 专利侵权禁令范围之确定与德国经验的借鉴——兼评苹果公司对福州中院禁令的履行

    张韬略;蒋瑶瑶;

    美国高通公司于我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德国慕尼黑法院分别拿到了针对苹果公司iPhone产品的禁令。这两个禁令在文字表述、所属类型和所涉专利方面的差异,导致苹果公司在禁令履行上的不同,也提出了如何确定禁令范围这一问题。德国专利法的实践在具体化禁令时,一般采取对应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描述方式,并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根据"侵权形态的核心"原则,结合原告禁令请求和法院作出禁令判决的理由,确定专利侵权禁令的范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禁令判决则采取型号指称的形式具体化禁令。这种型号指称的方式貌似清晰明确,但与侵权形态有可能存在不一致性。此时可以借鉴德国"侵权形态的核心"原则,对禁令判决作出解释。司法判决的确定性与司法判决的可解释性不是截然对立的。允许以合理的方式解释专利侵权禁令判决,从而确定禁令的范围,对司法判决实质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07期 No.221 85-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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