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喆;
商标权取得制度是商标法的核心,也是解决商标争议的根本依据。我国商标法较多地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标法,并且具有浓厚的商标行政管理法特色,在商标权取得制度上偏重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效率性,较少体现公平,客观上使得商标抢注成风、不公平竞争泛滥、问题商标成灾,最终导致了整体效率的丧失。美国兰哈姆法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使两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其商标权取得制度建立在使用主义的基础上,并科学地引入了在先申请主义的内容,使其制度设计不断优化,为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
2012年03期 No.133 41-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3K] - 谢惠加;
版权人通过技术措施收集个人身份信息,跟踪监测作品使用行为,甚至进入电脑系统进行私力技术救济,给消费者的信息隐私带来严重的威胁。为此,我国应规定技术措施不得具有隐私侵害性,限制技术措施的信息收集范围和收集方式,赋予消费者规避侵害隐私的技术措施的权利,规范版权人对消费者信息的处理利用规则。
2012年03期 No.133 48-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9K] - 张冬;李博;
在竞争全球化的情势下,知识产权源于罗马法的私权属性如何在现代知识产权国家战略中得以合理应用,成为我国传统产业国际化进程中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需求。知识产权社会化的立法价值取向,是合理原则指导下利益平衡的结果,体现为兼顾效益的立法宗旨、受到社会利益限制的立法内容,以及战略化的立法趋势。实践中,知识产权私权社会化的发展,能够促进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在现代竞争中的合理应用,对欠发达国家居多的传统产业尤其应当予以知识产权保护,以期实现全球化的利益平衡。
2012年03期 No.133 55-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7K]
- 刘银良;
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始于改革开放初期,经过30余年发展,已成为现代社会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制度。统计数据和计量经济分析表明,我国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制度已走上正轨,发挥着正当的制度功能,但其中存在的问题,如知识产权法实施难仍需得到正视和理性解决。对知识产权制度成效的客观评价是中国知识产权对外交往策略的基础。应保持必要的自信心,不妄自菲薄,积极采取主动与防御结合的策略,以免在知识产权对外交往中进退失据,陷于被动。尊重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逻辑,防止冒进,拒绝外部干扰,将有助于知识产权制度理性发展。
2012年03期 No.133 59-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57K] - 邓建志;
1984年《专利法》确立了专利行政保护制度,之后,该制度成为专利法历次修改的争议焦点。比较研究这些修改内容,可以发现该制度的以下发展趋势:专利行政裁决职能呈现出弱化趋势,而行政查处职能和行政调解职能则呈现出强化趋势;以第二次修改为标志,专利行政保护制度的重心已发生转移;该制度可以遵循以下发展路径:由过去的以行政裁决为重心——到现在的以行政查处为重心——再到将来的以行政服务为基本理念和重心。
2012年03期 No.133 68-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0K] - 张晓云;冯涛;
专利权担保融资是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专利权的交换价值是其担保功能的法理基础。专利权担保的性质在法律上被界定为质押,专利权担保的效力以登记为要件。目前理论认为,专利权担保为介于抵押与质押的中间形态或接近抵押,其效力以担保合同生效为要件。由于专利权担保融资属于间接、非证券无形资产融资,因此受到三个方面的基本规则约束,即专利规则、担保规则和贷款规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专利权人与贷款人之间可以根据设定担保的实际需要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2012年03期 No.133 75-7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6K]
- 万琦;
在美国,强行性专利权用尽原则和任意性专利权用尽原则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支持。学者Epstein采用财产权转移理论来解释任意性专利权用尽原则,但是该理论会存在解释力不足的问题。在方法论意义上,人们对英美知识产权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时,还应当注重对英美财产法的关注。
2012年03期 No.133 80-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5K] - 高兰英;
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已为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所普遍采纳,国际公约也规定了这一制度以凸显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和支持。在我国因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缺失而面临一系列困境的情况下,应首先从立法上进行完善,即引入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形成统一协调的著作权权利限制体系,然后从执法上规范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从司法上完善法律救济途径,切实给予申请人和著作权人有利的保障,从而使著作权在私权领域和公权领域的利益趋于平衡。
2012年03期 No.133 86-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1K] - 韩赤风;
对艺术伪造的理解在德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艺术伪造包括艺术模仿、艺术篡改和艺术诈骗。狭义的艺术伪造则与广义的艺术伪造中的艺术诈骗是一致的,都与被署名人的作品无关。不过,从德国法律适用的角度看,艺术伪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与被署名人作品无关的艺术伪造;另一类则是与被署名人作品有关的艺术伪造。对前者的认定不是依据德国著作权法,而是依据其他法律;对后者的认定则是依据德国著作权法,同时德国刑法有关规定对此亦可适用。与我国法相比,德国著作权法更强调以作品存在为前提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另外,对与被署名人作品有关的艺术伪造的规制,德国法律严于我国。
2012年03期 No.133 92-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