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国柱;
在著作权法中,通过对比可以揭示“创作结果”与思想、表达等参照系之间的差异性或同一性,进而判断作品的独创性。在作品使用方式构成的“复制—演绎—转换性使用”链条中,作品独创性的对比逻辑以体系化的方式展开。“复制”情形下的作品独创性对比以“实质性相似”为标准,以“复制”方式使用的思想包括人类的一般性认知、人类共享的可感知符号元素、思想与表达合并所形成的有限表达等,以“复制”方式使用的表达包括公共领域的惯常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在先作品等。“演绎”情形下的作品独创性对比体现为演绎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独创性表达的“一致性”对比和“差异性”对比。在“一致性”对比中,应以“基本表达”标准代替“实质性相似”标准。“转换性使用”情形下的作品独创性对比重在考察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转换,典型的转换形态包括“创作启示型”转换、“思想抽离型”转换和“表达重构型”转换。
2025年01期 No.287 51-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10K]
- 焦和平;梁龙坤;
“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版权治理的重要制度。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均有观点认为,该规则中的“必要措施”包含版权过滤这一防范侵权措施,由此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过滤义务有进一步法定化解释的趋势。但在解释论视角下,法律适用中将“必要措施”解释为包含版权过滤,存在超越“必要措施”涵摄范围、改变法律条文体系定位、特殊规则普遍适用和架空“反通知”规范的意义等问题。合理解释“必要措施”,应从遵循体系解释规则、维护立法的体系设定、防范衍生普遍义务和受到“反通知”规则的限制四个方面把握。依循这一解释进路,应反思和调整“必要措施”的法律解释路径,以防范法律解释的合理空间异化为径行创设义务的造法风险。
2025年01期 No.287 76-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2K]
- 黄汇;翟鹏威;
大模型数据使用行为著作权定性的分歧突显了学理上对该问题之本质尚缺乏统一的认知,而公共领域的研究视角有助于实现从行为合理性的主观评估向客体合法性的客观判断推进。基于大模型产业分层的考量、利益市场的可分割性以及法效果评价的精准化目标,其著作权定性宜在公共领域视角下实施差异化规制。大模型数据训练的真实对象系非作者价值之元知识,对其使用未造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可认知的损害,其应归入公共领域范畴。但在输出端,若大模型生成内容与训练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助长了著作权法的逆向激励,不利于著作权对公共领域反哺价值的实现,因此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严格规制。最后,大模型模仿创作风格的行为则应视情况区分其究竟属于公共领域的利用行为抑或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搭便车行为,以合理划定其行为的合法性边界。
2025年01期 No.287 94-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9K]
- 吴伟光;
Web 1.0时代的“安全港与通知—删除”责任模式已经不适应web 2.0时代的网络环境了。Web 2.0时代的平台已经成为非中立的、复杂的和功能性的社会组织,网络企业对平台内网络用户的行为有很强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应该对网络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网络用户不再是版权侵权的直接责任主体而只是平台内规章的执行者。网络企业的替代责任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履行了注意义务的网络企业应该减免其赔偿责任。网络企业承担替代责任使得版权法恢复专业性法律的特征,网络用户不再受到版权侵权责任的困扰。网络企业承担替代责任有利于促进其承担更高的版权保护义务,并将版权人对版权保护的外部要求转变为平台的内部规范,实现版权保护的自治与共治相呼应的局面。
2025年01期 No.287 111-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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