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On the Liability of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钱玉文,张加林
摘要(Abstract):
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具有主体特殊性;过错责任是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制度设计:主观方面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仍然为侵权提供网络服务;客观方面表现为接到侵权投诉通知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其行为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的行为具有相互结合的关联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商标共同侵权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键词(KeyWords): 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具体知道;商标侵权行为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2T50405);; 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网络消费安全的法律规制研究”(12YJA820055);;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11FXD014)
作者(Author): 钱玉文,张加林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自2009年9月开始,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针对第一被告杜国发的商标侵权行为,曾7次发函给淘宝公司,要求其删除杜国发发布的侵权商品信息。淘宝公司对原告举报的侵权信息予以删除,但未采取其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淘宝公司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责任,淘宝公司与杜国发共同赔偿衣念公司损失一万元。2011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第38~48页。(以下简称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
- 参见熊文聪:《被误读的专利间接侵权规则》,载《东方法学》2011年第1期,第153页。
-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三类,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第4条规定,《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出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出诉讼。
-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See Mary LaFrance,Copyright Law(in a Nutshell),Thomson West,2008,P.286.
- 2005年4月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2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网络交易服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缔结网络交易合同所必需的信息发布、信息传递、合同订立和存管等服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第1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 参见王迁:《发达国家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趋势》,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2期,第60页。
- 参见胡开忠:《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载《法学》2011年第2期,第142页。
- 参见[美]罗伯特·P·墨杰斯等著:《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2~393页。
- 参见吴汉东:《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第29页。
- 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9页。
- 参见刘文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2期,第395页。
- 参见杨立新著:《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12~114页。
-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一条规定的就是产品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