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_高层论坛

  • 新时代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若干问题初探

    张志成;

    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具有坚实的历史根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法典化的民法统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战略实施引领知识产权制度建构;实践变化驱动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理论创新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改革深化重塑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开放共享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新时代,在迈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主要体现为: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维护国家安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激发全民族创新创造活力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必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明确知识产权法治框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科学立法;推进知识产权法律有效实施。

    2022年12期 No.262 3-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6K]
  • 科技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司法的守正创新

    靳学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事业取得丰硕成果,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在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使命,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这对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科技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司法事业要实现长足发展,必须走守正创新之路,在坚持党对知识产权司法事业的全面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前提下,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系统观念,强化国际视野,从真正制约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的体制机制性问题着眼,用改革创新精神破局开路,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2022年12期 No.262 23-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3K]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_学术研究

  •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规范演进与司法适用

    宁立志;赵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修法设计和实践适用已引发诸多争议,反映出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在此问题上仍缺乏通识的话语体系及立法论和方法论的共识。从规范演进的视角来看,一般条款作为早期概念法学的产物,其新发展已呈现出立法论向方法论、强道德性向弱道德性、原则化向规则化、宽松主义向严格主义等鲜明转向。在此基础之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规范适用应立足于“在立法论上缓和争执,在方法论上引致共识”这一出发点:首先,从适用主体和权限来说,为充分应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所带来的监管挑战,未来应赋予中央一级的市场监管机构适用一般条款来认定非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限;其次,从适用空间和顺位来说,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之间具有严格的补充适用关系;最后,从适用标准和范式来说,对竞争行为的评价可遵循“确认制度利益”“评估利益损害的量”“考察利益损害的质”“符合基本原则解释与立法目的限定”这四个具体步骤。

    2022年12期 No.262 40-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6K]
  • 论经贸条约中知识产权透明度规则的扩张及中国应对

    马忠法;王悦玥;

    相比于《TRIPS协定》,当前影响力较大的FTA的知识产权章节所反映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体现出了明显的TRIPS-Plus特征,其中的透明度程序性条款及知识产权实体性条款中的透明度要求亦反映了该趋势。从内容上看,《TRIPS协定》关于透明度的规定较为简略,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国际贸易及投资中各国的信息需求,FTA对公布的方式和公布的时限以及参与的主体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从条款的约束性上看,FTA的知识产权透明度规则更具灵活性,RCEP的透明度规则还进一步加强了条约的执行力。从FTA知识产权透明度规则的对比上看,发达国家主导的CPTPP的知识产权透明度规则更为细致且约束力更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这一双边FTA中不合理的知识产权透明度义务将加重我国的负担。从透明度规则本身的发展趋势看,知识产权透明度问题未来将因知识产权与国际投资的紧密联系而受到更大关注。对此,我国应当进一步明确透明度规则要求公布的信息的范围,遵守FTA义务进一步提升信息透明度,同时维护国家主权,坚持共同同意原则之下的信息交换。

    2022年12期 No.262 66-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7K]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_百家争鸣

  • 万物互联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层级的确定

    仲春;

    万物互联背景下,当前SEP许可最大争议点在于,零配件供应商是否应有资格获得SEP许可。从德国、美国车联网领域相关案例看,零配件供应商处于不利地位。将SEP许可资格问题分别放在专利法、合同法和反垄断法视角下审视,可以发现将零部件供应商纳入SEP许可对象是FRAND原则的应有之义,更是物联网纵深发展的必然需求。SEP许可层级争议的本质在于公平、合理许可费的确定和收取。SEPFRAND许可费的确定应独立于许可层级的选择,取决于其技术本身及对最终用户的价值贡献。

    2022年12期 No.262 87-1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