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晓青;
知识产权滥用是知识产权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当行使权利,违背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政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知识产权滥用概念肇始于英美国家,经过判例法发展而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知识产权滥用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大体上分为构成一般权利滥用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与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其中,前者包括对他人依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内的权利限制进行的正当使用不当主张权利的行为,不适当延长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行为,与欺诈和掠夺在先权利有关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维权和诉讼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后者如利用强势地位签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鉴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对于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损害性,需要对其予以法律规制。具体而言,包括以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强化知识产权滥用的司法审查以及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监管等。
2022年10期 No.260 3-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1K] - 曹新明;孔文豪;
知识产权未能成编入《民法典》,但多点链接的“中国模式”也为知识产权专门法典预留了可行空间。在制定知识产权专门法典条件尚不成熟的当下,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是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化的重要路径,也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法制保障。但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立法关系复杂、牵涉面广,在开展具体研究之前,理应对立法过程中涉及的该法与其他法律、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政府与市场、政策与法律、国内法与国际法等重点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科学分析,从而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立法方向,以为我国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基础,并进一步助推我国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实现。
2022年10期 No.260 39-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6K] - 李雨峰;
技术方案是纵向发展的,具有累积性特点,其保护模式不同于具有横向发展特点的文化成果。在专利制度中,相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登记,技术方案的完成具有基础性作用。从职能上看,只有市场主体的生产性努力才会实现财富的增长,政府部门关于财产的程序性规定,追求的是秩序与公平。专利制度中的申请与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中的保密、合同法模式中的要约等,均反映了发明人的意思自治。申请具有自由和公开的双重性质,启动了专利保护。就技术方案的保护而言,专利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合同法模式存在内在关联性,应对三种保护模式给予体系化理解和解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登记并不影响专利权的私权属性,专利登记在发挥公示作用的同时,具有财产管理的性质。
2022年10期 No.260 56-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