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专题评述

  • WAPI专利技术强制实施问题

    易继明;严晓悦;

    无线局域网鉴别和保密基础结构WAPI是一种安全协议,其所涉及的专利技术在被纳入国家标准后在事实上得到强制实施。受制于自身技术的局限性,WAPI的核心竞争力不明显,实际应用场景受限,发展至今仍未能迎来大规模产品化,技术价值难以发挥。然而,有关“强制性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凭借行政力量的背书,向技术实施者主张不合理的高额许可费用。这不仅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成本负担,而且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和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最终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鉴于此,一方面,需要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相关产业部门建立审查机制,甄别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专利技术之必要性;另一方面,应当让技术竞争回归市场,避免行政力量从中过度干预,唯有技术市场化发展,方能持续激励创新,真正打造我国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2022年09期 No.259 3-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2K]
  • 物联网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层级的选择

    黄武双;谭宇航;

    SEP许可层级选择包括“对任一人许可”与“对任一人开放”两种。德国法院支持“对任一人开放”,认为权利人在保证SEP“开放”的前提下,并无义务对任何实施者均直接提供许可。该观点总体合理,但应对“开放”的程度加以要求。从FRAND声明和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看,权利人不因FRAND声明而负有“对任一人许可”义务,除非标准组织明确要求或明显能读出该种要求。大多数标准组织用语模糊,无法直接读出其对“开放”的要求程度。从专利法看,尽管权利人负有许可义务,但该义务未达到“对任一人许可”的严厉程度。专利法可通过理顺某些单方或双方法律行为的性质、重构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救济颁发的条件、畅通许可信息有效公开的渠道等有效保障“开放”。从反垄断法看,反垄断法不要求“对任一人许可”,但权利人仅应就其SEP向一条供应链上各许可层级的实施者收取一次许可费,不能重复收费。权利人主张获得专利应用在供应链下游产品而产生的价值,不违反反垄断法。为切实保障必要专利的“开放”,权利人一些禁令请求行为可能因具有反竞争性而受到禁止。从我国产业发展看,选择“对任一人开放”并保障适当的“开放”程度,不会损害我国产业发展。

    2022年09期 No.259 25-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8K]

实践探讨

  • 试析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决定及其重要性

    张乃根;

    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决定是WTO第12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一揽子”成果中最令人瞩目的,对于国际社会同舟共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提升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意义重大。中国不仅倡议将新冠疫苗作为全球公共产品,向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提供大量自主研发生产的安全有效疫苗,而且主动放弃适用该豁免决定,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身体力行推进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该豁免决定在现行专利强制许可的国际规则基础上,给予符合条件的发展中国家最大程度的灵活性,授权其实施特殊的新冠疫苗相关专利强制许可。我国应履行放弃适用该豁免决定的承诺,并充分利用现行规则,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立健全公共健康相关知识产权制度。

    2022年09期 No.259 53-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1K]
  • 推动专利到期药物仿制上市的专利制度优化研究

    胡潇潇;

    原研药专利到期后仿制药尽快上市参与竞争可以有效降低药品价格、提升药品可及性。我国《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等专利制度修改后,药品专利补充实验数据制度、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将对专利到期后仿制药及时上市带来新的影响。就推动专利到期药物仿制上市而言,目前我国专利制度存在药品专利补充实验数据审查制度不健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不完善、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规则不清晰三大问题。在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下,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专利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和审查制度,优化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严格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条件,以推动专利到期药物仿制及时上市。

    2022年09期 No.259 70-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6K]

学术研究

  •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规则体系构建——以《著作权法》的完善为中心

    刘铁光;

    权利法定原则要求,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范围应等于权项控制的行为范围,这是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规则的构建逻辑。契合该种构建逻辑,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规则应采用省略型的立法模式。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律责任规则采取不完全重复权项内容的立法模式,存在大于或小于权项控制行为的范围问题,无法过滤虽立法未予明确规定为权利限制但司法实践所允许的行为,并且将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和破坏权利管理信息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此,《著作权法》应契合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规则的构建逻辑,调整为省略型立法模式,将第52条与第53条合并,以“侵犯依本法规定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为表达模式,并将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和破坏权利管理信息的侵权行为独立规定。

    2022年09期 No.259 90-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3K]

法律评注

  • 《民法典》第1185条(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评注

    朱冬;

    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强化对恶性侵权行为的遏制效果。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须满足故意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故意是主观要件,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形,对于是否有必要将重大过失的行为纳入惩罚性赔偿规制范围的问题,须保持谨慎的态度;情节严重是客观要件,法院须综合考量侵权的持续时间、涵盖地域、行为表现、造成后果等全案因素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不包括法定赔偿和合理维权开支。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与公法上金钱制裁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2022年09期 No.259 109-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