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专题评述_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

  •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发展的应然进路

    郭禾;

    在我国,较之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地理标志的认识具有较深的历史和文化基础。但基于社会和技术两方面的原因,中国古代没有产生保护地理标志的相关法律制度。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出现多头管理、多种模式并存等问题。近年来,虽有一定程度的协调或整合,但诸如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等基本问题仍然没有彻底解决。文章基于我国在地理标志方面的历史积淀和现实国情,从法律层面探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完善发展之路。由于我国在地理标志方面有着丰富的资源以及地理标志本身所特有的自然、社会和法律属性,应当以专门立法模式来设计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主体,并同时针对每一个地理标志产品制定专门的技术标准作为法律制度的支撑,以实现对地理标志的较高水平的保护。商标法律制度可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辅助性路径。

    2022年08期 No.258 3-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20K]
  • 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争议与影响——兼论中欧、中美及相关地区协议

    孙远钊;

    已知最早的地理标志保护可以上溯到1411年法国国王查理六世对罗克福蓝纹奶酪的正式书函,此后围绕地理标志保护的各种问题和争议便一直未曾停歇。《TRIPS协定》确立了将“地理标志”作为单独一类知识产权保护的代表名称,并以三个条文进行规制;其中若干应决而未决的事项迄今未能获得共识。欧盟转而通过订立双边或地区性贸易协定的方式争取最大的保护与回报。《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不但标志着中国地理标志“走出去”,也意味着未来欧、美两地涉及地理标志的争议很可能会“延烧”到中国。国内先后发生的“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等批量商标维权事件,引发广泛关注,使尽快完善相关规制的需求更为迫切。文章追本溯源,从国际保护与争议的视角对地理标志的问题进行广泛的梳理,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争端处理案件的国际重大立法与司法发展,并触及诸如《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协定的具体内涵和彼此间的交错与牵引关系等,由此导论地理标志已不再仅限于表彰商品的质量,而是成为代表和反映一个国家文化精神与经济发展的“颜面”和象征,背后需要相当文化底蕴的积累;法律上的赋权与保护只不过是提供了一个框架而已,相关的各方还需要给予极大的投入和悉心的呵护、培养,使整个体系的肌理发展和配套内涵更加充实完备。

    2022年08期 No.258 15-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36K]
  • 地理标志法律概念溯源及其重新界定——兼论《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

    孙智;

    从地理标志保护主要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地理标志经历了从“产地标记”到“原产地名称”再到“地理标志”等多个术语渐进式共存的演化历程。地理标志法律概念历经早先时期的模糊不定,现已逐步走向“尽管术语使用仍然不统一,但具体内涵已相对明晰”。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地理标志,应指那些已在市场上用来识别具有可归因性质量特征的特色商品之地理来源并因此享有声誉的商业标记。在《巴黎公约》《里斯本协定》和《TRIPS协定》等框架下,“地理标志”与“产地标记”及“原产地名称”之间实质上并不存在所谓“孰大孰小”或者“谁包含谁”的问题,“地理标志”一词已发展成为包括“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同一类知识产权客体之不同语用表现形式的统一规范性称谓。而在欧盟相关立法和《日内瓦文本》中,“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则为同一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不同子类别。我国现行多套保护立法并存着“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多个术语概念。整合和重新界定地理标志术语概念,首先需要统一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统一宜分“两步走”。统一立法下对地理标志法律概念的重新界定,宜以《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定义为基准并对其加以修改完善。同时,基于“声誉”要素考量,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12条及其他相关条文,统一地理标志术语使用,合理界定地理标志含义,将产品的知名度等要求重新纳入保护条件之中。

    2022年08期 No.258 60-7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5K]

学术研究

  • 四十年来中国商标法研究的知识增长与知识转型

    王太平;

    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我国商标法研究经历了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学理化初期和学理化发展期三个阶段,四十年来我国商标法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经从浅层次的商标法知识介绍发展到逐渐学理化,商标法的主要范畴、主要制度和内在机理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研究。然而,至今很难说我国已经形成商标法学,急需充分运用法教义学研究方法,构建商标法的理论体系,揭示商标法构造的内在机理,探索商标法研究和实践的独有的方法论基础,促进我国商标法研究进一步学理化,最终形成商标法学。

    2022年08期 No.258 79-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1K]
  • 侵犯商标权罪评价标准的变革与完善:“情节严重”的体系化解释

    彭学龙;张成;

    在立法理念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全面实现侵犯商标权罪评价标准从数额犯到情节犯的转型。但由于司法解释未及时跟进,司法审判难免与刑事立法相龃龉。作为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和关涉“量”的犯罪构成要件,“情节严重”的解释应坚持体系化方法,并以立法目的进行限缩。侵犯商标权罪旨在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市场竞争秩序二元法益,后者又可还原为以防止混淆为内容的消费者利益。以此为逻辑起点,商标法惩罚性赔偿条款和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条款可为“情节严重”提供解释资源。解释要素应按照行为、对象、后果完成类型化界分,并在评价犯罪行为时产生独立效用。但各要素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须结合不同罪名中要素权重综合考察。在构建“情节严重”解释体系时,应先以非法经营额为入罪标准,而后根据侵权损失和其他情节等评价要素定罪量刑。

    2022年08期 No.258 106-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