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专题评述_《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主题文章

  •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论纲——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为研究文本

    吴汉东;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对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和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和战略部署,提出了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任务。进入新时代,我们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基本遵循,深刻把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目标,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在基础性法律(“知识产权基本法”)、专门性法律(“商业秘密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保护条例”“数据保护条例”)、替代性法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方面着力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

    2022年06期 No.256 3-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6K]

学术研究

  • 论“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李琛;

    依据历史解释和法理分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仅指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列举的例示性不是理论共识,故司法认定“其他权利”时宜谨慎,谦抑程度应超过对“其他作品”的认定。非基于作品产生的利益、立法者有意排除保护的作品利益,均不得解释为“其他权利”。认定时应采用“止损原则”,而非“利益延伸原则”,即:新的作品使用方式严重损害既有著作权之时才考虑适用。如果新的使用方式只是带来了新增利益,未严重影响既有著作权,设权与否应交由立法确认。

    2022年06期 No.256 21-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7K]
  • 法律语词的意义寻绎——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文本

    谢晓尧;

    法律是借助语词来表达的观念系统,法律术语和法律概念的地位至为重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术语意识淡漠是其先天不足,大量语词来自其他法律的术语延伸。术语突出存在一词多义现象,要准确理解术语背后的概念内涵,就必须深入不同的语境,在目光往返的比较中把握其意义。深入语境意味着高昂的学习成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具有认知难度大的特点,作为降低成本的认知策略,反不正当竞争法常被知识产权法和传统民法架空。这导致了大量超离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的话语实践,法律概念无法在自身脉络中归认其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有赖于改善法律的语词系统及其言说中的话语实践。

    2022年06期 No.256 36-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6K]

实践探讨

  • 《商标法》第4条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认定

    冯术杰;

    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第4条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该规定为打击商标“抢注”提供了新的制度探索契机。但商标注册制度下对于商标使用目的的要求如何落实,“恶意”含义如何确定,这都给该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带来了挑战。从学理解释角度,该条款的理论基础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包括违反商标注册制度目的和以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为目的两个维度的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该条款应主要适用于侵害特定民事权益之外的损害公共利益或侵害商标注册制度目的的申请行为,其是《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既有实践的延续和发展;“恶意”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是该条款的重心,应根据申请人所追求的不正当目的进行认定;“不以使用为目的”应在“恶意”认定的基础上进行推定;预防性注册作为例外,应允许具有在先正当利益或使用目的的标志权益人进行注册,也应允许企业为商业经营计划和商标保护策略需要而预先申请备用商标。

    2022年06期 No.256 63-7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7K]
  • 虚拟偶像“表演”著作权法规制的困境及其破解

    孙山;

    “云演艺”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与之相伴生的虚拟偶像“表演”的法律规制问题亟需解决。虚拟偶像“表演”的本质是借助虚拟现实技术对作品进行复制、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的利用,虚拟偶像是以可视化方式展现的数据,“表演”过程离不开“中之人”提供数据采集样本和同步数据。虚拟偶像“表演”的规制,应当正视产业实践的商业逻辑。在具体路径上,可以借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理论探索,在著作权法层面进行制度创新,将作为表演工具的虚拟偶像和提供数据采集样本与同步数据的“中之人”视为完成“表演”行为的整体,以“特殊职务表演”来确定权利归属及其限制。“中之人”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人身权利,虚拟偶像运营者享有“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人身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中之人”“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制性约定。

    2022年06期 No.256 74-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1K]

国际前沿

  • RCEP传统知识数据库条款:析解、例证与应对

    李一丁;

    RCEP第11章“知识产权”第53条首次在国际贸易协定项下规定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第3款第3项为传统知识数据库专门规定。该条款既是各成员国传统知识数据库认知的集中表达,亦是各成员国传统知识保护、开发和利用样态的局部缩影。韩国、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等成员国传统知识数据库或图书馆建构运营经验可归纳为:严守编纂体例、充分规范保障、明确主管部门、注重程序正义和提倡共享联通。RCEP传统知识数据库条款生效要求中国在履约时全面、具体、细致地对待传统知识数据库话题。具体包括:维护公共领域作为认知前提;厘清官方公益型和非官方营利型两大数据库类别;确立中医药主管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科学技术、商务、海关等部门协管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完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利法》及其配套措施,遵守《公共图书馆法》等规范;施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构建注册登记、编纂标准、分类管理、获取程序、贸易管制等制度。

    2022年06期 No.256 92-10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6K]
  • 欧盟《数字服务法案》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陈珍妮;

    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欧盟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立法举措,议会通过了《数字服务法案》。其创新之处在于分类分级地确立数字服务提供商的义务,针对超大型网络平台作出了特殊规定,且统一了平台对非法内容和虚假信息传播控制的责任标准,将会对欧盟的数字贸易、平台企业和用户产生潜在的巨大影响。同时,这也为我国提供了经验与教训,立足于数字服务规制已尝试的探索,应注重于更体系化地进行治理规制,更科学化地制定相应标准,更公平化地平衡好各方利益。

    2022年06期 No.256 110-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