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国斌;
内容公开的数据集合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里假定立法者将来会选择特殊产权模式来保护此类数据集合并且仅仅赋予收集者有限排他权(公开传播权)。在此类立法下,受保护的数据集合应满足如下客体要件:第一,数据集合的条目处于公开状态;第二,具有实质量的数据条目;第三,收集者付出实质性的收集成本。除此之外,该立法无需考虑数据收集行为的合法性、数据的时间敏感性、收集者是否采取技术措施等因素。通过上述三项客体要件,特殊产权立法能够与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和著作权法有效衔接,并与美国式的热点新闻规则和欧盟式的数据保护模式相区别,实现不同的立法目的,有效平衡数据收集者、竞争者和公众的利益。
2022年04期 No.254 18-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9K] - 王雪;石巍;
数据跨境流动的实际需要与掌控数据资源的迫切需求致使较多国家单方面立法扩张本国在数据领域的域外管辖权,这一现象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明显趋势。数据领域域外管辖的立法模式并非杂乱无章,大致划分为两种:一是依托个人数据保护法案的欧盟模式;二是依托跨境取证法案的美国模式。在国际习惯法框架下,前者以属地管辖原则和效果原则为合法性基础,后者以属人管辖原则为依据。但同时,在数据领域,各国域外管辖权的扩张注定会在国际范围内引起管辖权冲突,且很可能侵犯他国数据主权。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适用制度,面对这一趋势带来的危机与挑战,我国应当界定数据立法域外管辖的边界,在坚决维护我国主权利益的同时有条件地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进一步完善数据存储地模式并且强化阻断立法的执行性来应对他国不当的域外管辖。
2022年04期 No.254 54-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1K] - 胡晶晶;
算法排他权通过赋予私人市场独占期来换取对算法的行政监管,以期克服公权力领域算法歧视问题。但其关于算法透明和5年算法保护期的做法不可行;其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算法拥有者私人利益的尝试不合理。其实质是借私权外衣来维护公共利益,这混淆了公私法界限,不符合公法介入私法的正当性标准。破解公权力领域算法歧视的关键不在于技术层面如何避免形成歧视性算法决策,而在于权力层面如何避免歧视性算法决策上升为算法权力。公权力领域算法权力的特殊性(公权力属性和权力生成的间接性)为其正当程序的构建提供了基本思路:算法权力须纳入公权力运行轨道中,算法须始终保持工具地位,公权力机关须始终掌握对算法决策的质疑和否定权,只要阻断歧视性算法决策向算法权力转化,算法歧视问题便迎刃而解。
2022年04期 No.254 76-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