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明德;
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国际上有专门法模式,专利法模式,以及个别国家的工业版权模式。中国采取了专利法模式。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部署,中国将在未来制定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在这方面,可以参考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做法,对于外观设计提供注册保护,同时对于未注册外观设计也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对于注册外观设计或者未注册外观设计权利的有效性,法院可以在个案中判断。对于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可以采取缴纳一次维持费获得5年保护期的方式,通过最多两次续展和缴纳维持费用,达到相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15年保护期限。
2022年03期 No.253 16-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4K] - 曹新明;杨绪东;
《海牙协定》是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保护的国际条约,缔约方国民可以通过海牙体系就其外观设计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即可在指定的多个成员国获得国际注册。由《海牙协定》搭建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平台有利于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区域协调,有利于外观设计产品的国际流通,也有利于外观设计保护跨国争端的解决。为推动我国创意走向世界,提升我国企业外观设计产品的国际竞争力,2022年2月5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正式提交了《海牙协定》的加入书。对我国来说,加入《海牙协定》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海牙协定》可以缩减我国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程序,节省国际注册费用,拓展外观设计保护,促进我国贸易,发展相关制度;另一方面,加入《海牙协定》也会在语言、竞争、审查、诉讼以及制度等方面给我国带来许多困境,需要作出系统的谋划与应对。
2022年03期 No.253 33-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8K] - 张鹏;
我国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是借由专利审查指南而确立的。此种方式确有其灵活的一面,但由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事关外观设计制度整体之理念与构成,仅通过下位规范予以调整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实施行为等方面缺乏明确性与可预期性,并不利于相关主体在视觉传达设计领域的创新活动。与此相对照,在日本法上,尽管对图像设计的保护最初亦是通过审查指南而实现的,但伴随《日本外观设计法》的修改和完善,对图像设计的保护上升到专门法,并逐渐形成了与产品设计并驾齐驱的规范体系。鉴于此,在我国外观设计专门法的制定中,应重新思考图形用户界面在外观设计制度中的地位,并有必要在保护客体上丰富“人机交互”概念的内涵,采取“操作图像”与“显示图像”二分;在保护范围上发挥“图像的用途”的限定作用,并不断明确其记载的内容和详尽的程度;在实施行为上考虑将终端用户在设备上安装包含图像的软件行为界定为“制造”行为,并在此基础上追究软件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责任;同时在宏观上应思考脱离有形产品而对功能限制下的图像提供保护,以满足虚拟环境下的创新需求。
2022年03期 No.253 50-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