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乃根;
专利申请新颖性宽限期源于美国发明在先制,并在改为申请在先制后继续实施。如今其已通过对我国已生效或申请加入的国际经贸协定,成为任择性或强制性条约义务下的一项专利制度。这是自《巴黎公约》规定展览例外宽限期以来,有关专利申请新颖性宽限期的专利协调运动的新发展,具有重大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意义。这一不同于展览例外的宽限期旨在促使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测试发明产品的市场效益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并禁止超出宽限期的专利申请权,具有注重专利经济实效的特点。对于在国内实施这一宽限期,我国已负有选择性条约义务,并且今后可能负有强制性义务。我们应未雨绸缪深入研究,吸取其他国家经验,提出符合我国需求的可操作的制度设计。
2022年02期 No.252 3-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4K] - 张韬略;
本国优先权制度可以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优先期”时间利益、合案申请和类型转换申请的程序优势。我国《专利法》赋予外观设计申请人本国优先权之后,申请人可以利用这些制度功能,但也会受到限制。就“优先期”时间利益而言,申请人通过主张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可以达到实质延长专利权保护期限的效果。就合案申请而言,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规则可以与相似设计合案申请、与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搭配使用,为申请人提供更灵活和更节约的程序利益,但无法与套件申请制度相结合。就类型转换申请而言,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借助本国优先权可以实现从技术类专利申请到设计类专利申请的转换,且优先权基础应不限于实用新型申请,还应包括目前不被我国实践认可的发明申请,但从设计类专利申请转换为技术类专利申请面临事实障碍,仅具理论意义。
2022年02期 No.252 17-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9K] - 刘夏;
专利审查是专利制度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直接决定着我国专利制度的运行效率与质量。现有专利审查管理体系下,较多聚焦于授权标准等规范性约束,而忽略了专利审查员个体认知以及决策行为逻辑分析。在我国专利需求持续增长,专利质量问题备受关注的背景下,提升专利审查员激励、考评、晋升等管理体系优化尤为重要。本研究基于激励机制理论,提出了审查激励政策对审查人员行为的影响机理分析框架,对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员激励机制展开比较分析。研究初步认为,基于工作量绩效激励能够提升审查效率,但需加强审查政策研究以及事后效应检验,避免绩效目标与高质量发展目标偏离所带来的激励扭曲;职业荣誉与晋升空间等隐性激励是审查质量提升的关键,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专利审查官制度的顶层设计,清晰内部职能划分以及与部门间职位衔接,实现激励制度的整体设计。总体上,我国专利审查的激励问题与欧美专利审查机构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引入激励机制理论进行契约设计时,还需要针对我国的专利审查任务重点、人才结构、更为复杂的行政体系背景开展更多细致研究。
2022年02期 No.252 33-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12K] - 郝敏;乔浩然;
生物化学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标准的认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专利实践的难题。尤其是生物化学属于不可预测技术领域,通常还涉及是否需要医药实验数据以证明其技术方案可实施。近期我国公布的《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一)》引入了“过度劳动”标准以判断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比较美国专利实践采用的“过度实验”标准,以及欧洲专利实践采用的“过度劳动”标准,我国应适当降低说明书对实验数据的要求,在能合理解决所显示技术问题的前提下,保留实验数据这一因素,并参考美国Wands判断标准的其他因素,制定适用于我国的“过度劳动”标准。
2022年02期 No.252 49-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