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贺微;从规范层面来看,"相关公众"术语在商标法及相关文件中广泛存在,但是体系逻辑混乱,解释模糊和不确定,造成商标法基础问题的循环解释等体系问题。从比较法来看,不仅国内对商标法中的"相关公众"缺乏共识,域外商标法对"公众""相关公众""消费者"等概念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无论是参与主义还是主观主义,"相关公众"的精确性都存在现实需求。替代方案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检测表明,"相关公众"的立法解释成为其规范性适用的可靠依据。回归"相关公众"本身的解释和适用规制,其精确化可借助商标调查表实现,在商标相关纠纷处理中相关公众的类型化承载着不同的利益,被代表的错位对相关主体的弱化需要得到直观的改进。
2021年11期 No.249 31-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5K] 王德夫;人工智能算法具备高度的技术价值和保密属性,将其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可以促进相关知识信息的开放与传播,有助于促进我国相关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我国现行《专利审查指南》将涉及人工智能等技术前沿领域的"算法特征"纳入专利保护范畴,但缺乏对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和法律描述,也未明确规定相关对象的可专利性规则。对此,应从技术角度将人工智能算法进一步细分为底层通用算法和上层应用算法,并根据二者不同的技术属性,分别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对专注于解决"如何模拟智能"这一技术问题的通用算法,应利用专利制度促进相关技术研发和信息交流。应用算法在"如何使用智能"方面的创新性较强但技术性较弱,可以综合运用包括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在内的多样化制度工具对其进行保护,同时应注意保护的方式与尺度,避免过度保护。
2021年11期 No.249 50-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