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理;
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总括性规定,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普遍建立。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将知识产权专门法纳入民法体系中予以审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当以"故意"和"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其中,"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两种情形,"情节严重"包含侵权行为恶性因素。司法实践中,应当积极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不断明晰适用条件,以精细计算为基础,恰当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并注重私法领域内部及公私法领域之间的比例协调。
2020年08期 No.234 21-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5K] - 李扬;陈曦程;
由于举证难、维权成本高、司法判赔额低,著作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并不高,从长远来看这将会影响社会的文化繁荣和公共福祉。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但能弥补著作权人的侵权损失,更具有震慑、预防侵权行为的功能,符合国家立法和政策导向,符合司法实践,符合法经济学规律。我国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和新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将与现行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赔偿制度形成优势互补,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2020年08期 No.234 34-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5K] - 邓雨亭;李黎明;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总括性规定,标志着以威慑侵权行为与侵权损害救济为制度功能的惩罚性赔偿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性赔偿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威慑来自于侵权责任。然则,引入惩罚性赔偿将提高现行《专利法》设置的社会最优注意水平,在增强侵权威慑的同时,也可能导致边际合法行为的侵权风险增加、滋生专利侵权诉讼寻租空间等潜在问题。权利救济方式的设置应满足专利制度的设计本旨,故而应在惩罚性赔偿条款中明确停止侵权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逻辑,并将法定赔偿纳入惩罚基准的认定范围。
2020年08期 No.234 46-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11K]
- 余俊;张潇;
区块链技术作为信息化时代的新型底层技术,其技术特点与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制度的现代化需求高度契合:去中心化的技术特点契合多元化的治理理念;分布式的技术架构契合扁平化的治理路径;不可逆转的技术特性契合新型治理信任机制的建构。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协助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减少商标恶意注册的机会空间并缩短专利商标的审查周期。区块链技术对未登记著作权、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的权属可以发挥证明作用。
2020年08期 No.234 59-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4K] - 舒晓庆;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版权交易与保护具有重要价值,但因缺乏信任机制,我国集体管理组织陷入发展困境。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集体管理制度,不仅可以通过消解监管成本,构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机制,还可以通过消弭执行合约的成本,使集体管理组织发挥降低版权交易成本的职能。具体而言,通过智能合约缔结版权授权合同、版权交易合同,使授权和交易模式多元化,版税与管理费的分发与扣取自动化;通过将版权信息数据库、管理信息数据库上链,实现管理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2020年08期 No.234 68-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6K] - 娄必县;
时间戳认证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四多四少"的特征:侵权证明较多,权属证明较少;单一认证较多,辅助证明较少;被告默认较多,反驳较少;法庭支持较多,否定较少。时间戳认证是一柄双刃剑,在为知识产权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保护工具的同时,也给当事人和法官的诉讼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深层原因,在于科学证明观与诉讼证明观混同、电子证据和证据电子化混同、权属认证与侵权认证混同。因此,有必要参考域外经验,根据中国实际从时间戳的认证事项、认证机构和认证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
2020年08期 No.234 77-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