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新明;
在商标法实施过程中,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司法审判机关以及商标实务工作者遇到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是商标相近似的认定。为更好地实施商标法,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制定了关于近似商标认定的标准,并且在各自的审查和审理实践中适用,让绝大多数涉及到商标相近似认定的纠纷都得到了妥善解决。从法律层面讲,我国商标法使用了商标近似或者近似商标的概念,因此,具体实践中,有关方面不仅需要检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相同或相近似,而且需要检视使用争议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使用引证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同种类,同时还需要检视使用争议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使用引证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市场上是否造成混淆或有混淆之虞。事实上,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商标相近似认定标准与商标民事侵权诉讼中的商标相近似认定标准的存有差异。
2019年03期 No.217 14-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0K] - 丁文杰;
接触要件并非实质性相似的附随要件,而是为保障独立创作的自由而设立的,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主流的思考模式是将被告是否具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作为接触要件的具体内涵。然而,有无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仅仅是认定接触要件的间接事实,而接触要件的具体内涵,应当理解为"将既存作品用于自身作品中"这一客观事实。关于接触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原告承担接触可能性以及证据性相似等间接事实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应当就是否独立创作承担举证责任。
2019年03期 No.217 24-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9K]
- 李晓宇;
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以及科技迭代发展的大数据背景下,数据相关的新型利益与权利诉求井喷式涌现,不同数据权益主体对数据保护的法律制度提出新的诉求与变革。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等不同数据类型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使用规则以及法律适用均存在差异,既有法律规则难以对上述差异性作出有力解释,既有司法解决纠纷机制遭遇明显障碍。不同数据权益类型应作不同路径的类型化区分保护,权利与新型利益二元化保护方式不失为一种合理保护的过度方式。数据相关权益在法律保护位阶上存在强弱之分,数据权利优于数据利益保护,人格性数据利益优于财产性数据保护,公共利益优于私人数据利益保护。
2019年03期 No.217 50-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1K] - 陈泽宇;
由于生物技术专利的持有人较多且交易成本较高,极易导致生物技术专利领域出现反公地悲剧,从而影响生物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交易成本较高时,理论上对法定权利采取责任规则的形式更为有效。强制许可和专利永久禁令适用之例外是专利责任规则的保护形式,但强制许可在实践中并不能有效解决反公地悲剧问题。可以通过专利永久禁令适用之例外的方式来解决生物技术专利的反公地悲剧问题。也可通过生物技术专利池的方式来解决反公地悲剧的问题。生物技术专利池的构建应尽量降低构建成本,采取灵活的许可方式。
2019年03期 No.217 64-7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51K] - 董涛;王天星;
专利权效力认定中的"行政/司法"职权二分法为专利制度的良性运行提供了基础条件,既使专利制度获得了社会分工带来的专业与效率,又使专利制度的法律权威得到技术权威的支持。近年来,我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周期长的问题被广泛关注,这一职权二分法被误认为是导致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久拖不决的主要原因而受到质疑。但是,"行政/司法"职权二分法下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对诉讼周期产生延宕的现象只是个案性的特例问题,而非系统性的、普遍性的架构问题。快捷高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非但不会导致侵权诉讼周期过长,反而因其可靠的审查结论为侵权判定提供支撑,大大提升诉讼纠纷的解决效率。由于改变二分法会对行政诉讼制度、专利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变化,因此,不宜在法理与实证分析都没有充分支持的情况下进行结构性变动,以至于在已有问题未能解决的情况下,产生更多新的问题。
2019年03期 No.217 80-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