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倪朱亮;
"用户生成内容"因涉及未经许可大量使用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从逻辑自洽来讲,"用户生成内容"概念界定、独创性标准以及版权归属等问题是解决"用户生成内容"版权问题的前提与基础。传统版权许可制度在以社会公众为作品使用主体的"用户生成内容"的适用上陷入困境。"用户生成内容"作为社会公众参与文化的方式具有主动性,不能完全依赖于抗辩性的合理使用制度解决作品事先许可的需求。版权法应当保证版权人退出使用的选择,同时增设能区分对待"用户生成内容"中业余者与专业者差异的法定许可制度内容,实现版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2019年01期 No.215 14-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2K] - 蔡元臻;
设立避风港规则的初衷是为了减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责任,其核心内容是通知—删除机制。当前该机制在版权领域的滥用现象日益严重,一大诱因是通知合格性要求的不完善,主要源于侵权证明中合理使用审查制度的缺位。关于应否将合理使用审查纳入通知的合格性要求范畴,需要对合理使用的本质先予澄清。而合理使用审查结果的优劣抑或真伪,会涉及主观和客观两项评价标准。至于未满足合理使用审查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则要求将合理使用与善意要件、真实性要件之间的关系作出解释。美国"跳舞婴儿案"突破性地将合理使用审查纳入通知的合格性要求,值得借鉴。但在后续的诸项规范上多有商榷之处,我国应当引以为戒,构建一个更为平衡的避风港规则。
2019年01期 No.215 24-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3K] - 黄炜杰;
近年来,网络平台不仅允许著作权人屏蔽涉嫌侵权的内容,还可以让著作权人利用该内容在平台的传播获得广告收入。这一"屏蔽或变现"规则,为著作权人增加了将侵权转化为事后许可的责任规则保护方式,有助于在越来越多用户生成内容(UGC)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权利模糊地带的情况下,促进著作权的再配置。但是,现行"屏蔽或变现"规则完全依靠技术以量来判断UGC的产权归属,剥夺了UGC创作者的谈判能力,最终将抑制UGC的创作,也阻却著作权通过分散的市场机制发现更有效率使用者的通道。为实现"屏蔽或变现"规则的制度优势,UGC创作者应享有与著作权人对等的保护机制。具体而言,UGC创作者应享有要求恢复原状或共享收益的反通知权,UGC平台应承担尽合理注意义务处理反通知的责任。
2019年01期 No.215 35-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