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学术研究

  • 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效果

    李扬;

    FRAND承诺只不过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给其标准必要专利设定负担的单方法律行为;FRAND承诺产生如下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的谈判过程中,标准实施者有权获得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FRAND许可(权利),但应当以符合FRAND承诺的条件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进行善意谈判(义务)。相应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获得标准实施者支付的FRAND许可费率(权利),但应当以符合FRAND承诺的条件与标准实施者进行善意谈判(义务);二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拒绝以FRAND承诺的条件给予标准实施者实施许可时,其禁令救济请求以及超过FRAND承诺部分的许可使用费请求,不应当被支持,同时其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面临反垄断法上的不利后果。相应地,标准实施者拒绝以FRAND承诺的条件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进行谈判,或者虽然口头上表示愿意以FRAND承诺的条件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进行谈判,但谈判过程中的行为却违背诚信原则,未尽到善意谈判义务,则可能面临禁令的不利结果。

    2018年11期 No.213 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76K]
  • 在先使用商标的“有一定影响”认定研究

    程德理;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而不构成商标侵权。该新增条款不仅弥补了我国注册取得商标权模式的制度缺陷,而且维护了商标在先使用人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该条款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很多争议,尤其是如何认定"有一定影响"要件的构成,该要件与《商标法》第32条后半段规定有何关系,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实践。文章从新法实施之后的司法案例着手,借鉴境外的制度和司法经验,从认定方法和认定因素等方面对在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提出相应的建议。

    2018年11期 No.213 10-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650K]
  • 论侵害知识产权的裁量性判赔

    徐聪颖;

    知识产权裁量性判赔在本质上属于侵权损害的法律评价机制,是法官合理解决当事人利益纷争的基本实践模式。就我国而言,法官在现阶段对裁量性判赔的运用存在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问题,为进一步提升裁量性判赔的实效,法官的裁量活动应重点围绕损害评价内容的确定、损害评价过程的呈现以及损害评价策略的选择与运用等三方面工作展开。

    2018年11期 No.213 19-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5K]

司法探讨

  • 跨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长臂管辖及应对

    丁文严;

    随着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时期,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越来越成为企业乃至国家之间科技竞争的没有硝烟的战场,涉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领域对纠纷管辖权的争夺愈加激烈。美国法中的长臂管辖及其他制度,正越来越成为欧美企业争夺知识产权诉讼司法管辖权的有效工具,我国知识产权涉外司法保护正因此遭遇管辖困境,对该问题予以关注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8年11期 No.213 28-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87K]
  • 事实证明之一般原理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以《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为例

    陈界融;

    事实证明一般原理认为,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承担主张负担,不主张的事实视为不存在;对自己主张的事实须承担举证负担,没有证据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必须承担心证负担,通过证据调查与辩论,如果不能使法官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心证,自己的事实主张得不到判决支持;在发生事实证明真伪不明情形时,有承担证明负担的当事人承受诉讼不利后果。根据该一般原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中有关事实认定大有研究之处。

    2018年11期 No.213 35-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91K]
  • 反垄断法中纵向垄断协议的解释学澄清——兼评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行政诉讼案

    吴佩乘;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对于纵向垄断协议采取截然不同的分析思路,争议的核心在于对限制竞争效果是否为独立法律要件的不同理解。海南裕泰案作为我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行政诉讼案,第一次将法院与执法机构的观点分歧直接暴露出来。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应当立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规定,运用解释学的方法可以澄清法律明确列举的纵向垄断协议无需再另行将限制竞争要件进行考察等问题。海南裕泰案中二审法院以尊重反垄断法规定的态度和详尽的理论分析,对统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观点以及在类案中采取的分析思路具有积极作用。

    2018年11期 No.213 44-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1K]

百家争鸣

  • 云计算SaaS模式下的著作权侵权分析

    郭鹏;

    在云计算SaaS模式下,云服务提供商将软件上传到"云端"并提供给云用户使用但并未提供计算机软件的永久复制件,故此行为不受出租权的规制;在线运行、使用软件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下的获得作品,云服务提供商向云用户提供软件使用许可的行为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的字面含义,云用户未经许可商业性地在线使用、运行盗版软件时在计算机内存中形成软件的临时复制就直接侵害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在此情形下,如果云服务提供商与云用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则云服务提供商与云用户均是软件复制权的直接侵权人;如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但云服务提供商明知直接侵权会发生,依然将未经许可的或盗版的软件提供给云用户在线运行使用,则云服务提供商因此构成对复制权的间接侵权。

    2018年11期 No.213 52-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4K]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孙山;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要想获得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必须证明其独创性和智力成果属性。除此之外,"思想""人格"是否属于作品的隐藏构成要件也存在较大争议。通过还原相关概念的规范目的不难发现,独创性判断的对象只能是已经生成的表达本身,智力成果的结论只能根据已经生成的表达结果进行推定,在具备生成一定数量不重复内容可能性的情况下推定为智力成果,"思想""人格"不具有实质上的规范意义。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采用拟制的技术将人工智能的所有人"视为"作者,从而确保完整产业链的形成。

    2018年11期 No.213 60-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35K]
  •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错误初探:错误的形式、改正的途径

    孟睿;徐棣枫;

    权利要求存在错误在客观上无法完全避免,而错误形式纷繁复杂,在改正权利要求错误时需要考虑利益平衡、公示作用、技术贡献以及合适的保护范围等多种因素。我国目前只能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侵权诉讼程序中基于权利要求解释来改正权利要求中存在的错误。在面对各种形式和性质的错误时,有限的改正途径难以容纳前述诸多因素的考量,最优的利益平衡实际很难实现。

    2018年11期 No.213 66-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4K]

工作实践

  • 专利信息传播利用的体系化建构与创新

    王肃;

    目前,我国仍存在着专利信息服务主体重视程度不够、专利信息价值挖掘不充分、专利信息分析的科学性欠佳、专利信息供给的结构性失衡以及与应用需求相脱节等问题。对此可以专利信息服务体系的规范建构为出发点,建立涵括专利信息的基本类型、专利信息服务的主体与内容、专利信息分析的方法、专利信息的特色数据库、专利信息服务的模式、专利信息运用的促进政策、专利信息服务规范的标准化和协同创新机制等内容的"一体化"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体系,并在此体系框架之下,适应新的科技变革对专利信息传播利用的创新要求,在对专利信息进行价值评估和深度挖掘的基础上,通过专利信息的"量化"分析、"智慧化"运用、本地化转换与特色运用、定制化加工,以提升我国专利信息传播利用的科学化水平和效率。

    2018年11期 No.213 75-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5K]
  • 中美贸易战背景下知识产权异质均衡保护研究

    王守文;宋林洁;

    中美贸易战表面上是贸易之争,实则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实力竞争。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是"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两者共同指向知识产权保护。为与国际接轨,中国政府已积极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但始终不能满足美国苛刻的主观标准。从长远来看,世界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不同国家存在巨大的效率差异,为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争端,需根据国情精准区别,在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更均衡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文从中美贸易战出发,回顾历史上三个阶段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以知识产权壁垒、产业、企业三方面对知识产权进行相应的风险识别,从国内、国际层面分析提出了异质均衡保护,作为一种新的保护体系其意蕴是世界各国应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根据本国基本国情构建知识产权异质且均衡的保护体系以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2018年11期 No.213 82-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6K]

国际知识产权

  • 欧洲系统专利间接侵权认定及其借鉴

    刘友华;魏远山;

    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系统专利侵权呈现多主体拆分侵权和组件外置的趋势,我国专利法的既有规则难以适应新的侵权类型,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难以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保护。考察英国、德国等系统专利的间接侵权认定规则及实践,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应引入间接侵权制度,坚持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为前提的立场,在区分间接侵权类型的基础上严格限制侵权人主观意图,改善撰写策略,提高对系统专利的保护水平,营造更友好的创新环境。

    2018年11期 No.213 87-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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