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新明;
我国现行专利法经过三次修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始终只是产品整体外观设计,并不包括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近些年来,因产品局部外观设计受到侵害给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但是,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面对这种侵害行为却无能为力。基于此,在2015年启动的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过程中,有关人士在修改建议稿中提出了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和局部外观设计都提供保护的方案。对于这种修改建议,各方人士给出了积极评价。围绕这种修改建议,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可能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以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正常运作起到有益的引导作用。
2018年04期 No.206 3-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2K] - 管育鹰;
与美国、日本等在立法或实践中明确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做法不同,我国目前立法中没有明确是否保护局部外观设计,实践中不但没有相应的细则和配套措施,反而存在对局部创新设计不利的规定。虽然在我国因不实行实质性审查局部外观设计仍可以通过提交整体外观设计申请获得注册,但这一权利是很不稳定的,也不便于与国际社会通行做法相衔接。应当删除《专利审查指南》中不利于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规定,增加相关配套办法接受和批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提供更有效的保护。从美国、日本和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看,与整体外观设计一样,局部外观设计的相同与近似也是在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和产品相同或类似后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为标准来判定的。但是,日本在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很强调针对设计本身的"要部"判断方法,而美国则放弃了"创新点"测试法、坚持针对主体的"现有设计背景下的普通观察者"之判断标准。我国可借鉴美国经验采取"了解现有设计的一般消费者"判断标准;同时,为了加强对局部设计的保护,在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时,有条件地承认局部设计相对独立的价值。
2018年04期 No.206 11-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1K] - 顾昕;
旨在通过梳理实务中"局部要素"对外观设计整体判断原则的影响,得出是否有必要在立法上引入局部外观设计的结论。在我国没有规定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现状下,随着法律拟制的判断主体水平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局部要素"对外观设计的相同或近似性判断产生重要影响。但由于部分法院确定的"局部要素"与权利人意图保护的局部并不一致,再加上行政保护机关和各级法院对"局部要素"的判断大相径庭而难以提前预测判断结果,"局部要素"在实务中仍无法替代局部外观设计的作用。图形用户界面(GUI)保护的新问题无法通过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解决。
2018年04期 No.206 26-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