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汉东;
从近代到现代,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国际经贸体制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从类型化走向一体化,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由此展开了现代化的制度变革。在立法模式方面,知识产权从体系化步入法典化;在管理体制方面,知识产权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在司法体系方面,知识产权由普通管辖转向为专门管辖。知识产权一体化的实质目标,即是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法治系统的现代化。
2017年06期 No.196 3-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K] - 李明德;
按照相关的国际公约,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知识产权法。与此相应,我国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删除与反垄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商业贿赂和与技术措施保护有关的条文。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当明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和实践中,适用制止仿冒等"具体事例"为原则,而适用关于诚实信用的"一般条款"为例外。我们应当超越德国、美国、日本等国的理论和实践,站在国际公约的高度上,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7年06期 No.196 13-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K] - 张伟君;
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征求意见中的《修订草案》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条款所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应改变长期以来在该规定中将"知名商品"和"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并列为两个不同要件的错误做法;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目的,不仅仅在于防止可能对商品来源的"造成混淆",同时也应该制止那些导致损害或利用未注册知名商业标识的商业声誉或减弱其显著特征的行为。
2017年06期 No.196 22-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K]
- 凌宗亮;
著作权法中的注明出处义务关涉的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益,并非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而是使用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负有的独立义务。合理使用人未注明出处的,并不导致原本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成为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行为,但应承担消除影响或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注明出处与署名不同,未注明出处的并不一定属于剽窃。只有使用人使用他人作品超过必要限度,且未署名或注明出处,才构成剽窃。即在合理使用行为与剽窃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未注明出处的侵权行为。
2017年06期 No.196 48-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K] - 赵锐;
版权法中的开放许可是权利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允许公众在一定范围内,遵循相关规则自由使用作品的许可模式。不同于产权化路径下的传统"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许可模式,开放许可以"部分所有权保留"的模式允许公众在一定范围内自由使用作品。毋庸置疑,开放许可能够促进作品的有效利用与传播,其共享理念和运作模式与互联网产业的利益诉求高度契合。然而,长久以来,开放许可并未被真正纳入到版权法的调整范围。开放许可的制度激励不足和相关规范的缺失,使得其优势难以真正发挥。鉴于此,版权立法有必要关涉开放许可,利用公共政策引导和推动开放许可的实施,并完善开放许可协议的效力规则与救济机制。惟其如此,才能实现开放许可运动的初衷。
2017年06期 No.196 56-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8K] - 高通;
通过实证分析发现,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自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十分困难。自诉案件立案条件过高和举证制度不完善带来自诉举证难,是造成知识产权犯罪自诉制度适用困难的两大制度性因素。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自诉制度仍然要坚持"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定位。在具体制度完善上,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作为知识产权犯罪自诉的立案条件;强化知识产权犯罪自诉案件中的职权主义;优化知识产权犯罪自诉制度中的举证责任制度。
2017年06期 No.196 62-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3K] - 曾晰;关永红;
在网络游戏自主开发中,游戏规则的创作设计凝聚了大量智力劳动,是游戏的核心构成元素,应当且已经受到著作权保护。以"思想/表达"二分法分析,游戏具体规则中的独创性表达落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之下,将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能够间接保护游戏规则,但仅为权宜之计。随着技术和产业发展,对游戏规则的直接保护甚至对游戏作品性质的重新审视将成为著作权法和司法实践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2017年06期 No.196 68-7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