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琦;
人工智能在新闻和视觉艺术领域参与创作活动的现象虽然在如今已成常态,但如何认定由此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在法律上却并未形成统一意见。作为非自然人和法人的人工智能首次成为内容来源后,如果将该内容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将冲击传统著作权的客体认定标准和权利归属原则,引发权利变动和侵权认定规则的全面混乱。作为激励"理性人"创作和传播的制度工具,著作权法无法脱离从移植自有体物财产权的制度体系和主客体不得互换的基本私法原理,因而围绕创作者和投资者构建的制度设计不应也无法因人工智能而被颠覆。作为遵循人工智能软件设计者意志创作的产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结果不但仍可由独创性判定标准来认定,权利归属也应借鉴早已存在且运作成熟的法人作品制度安排,将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视为著作权人。
2017年03期 No.193 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9K] - 孙昊亮;
著作权的边界问题是著作权制度最本质和基础性的问题。在传统自然权利理论的基础上,著作权的边界始终模糊不清。网络环境下,应将著作权置于权利能够和应该实现的范畴之内,把传统理论上认为属于创作者而被限制的权利划归回其应属的"公共领域"之中。基于功利主义和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石,将著作权界定为文化产业领域的法定商业利益分享权,是著作权的本质属性所表现出来的必然结果,有利于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制度的重新构建,有利于解决网络环境下出现的各种棘手问题,同时也有利于通过著作权以外的制度模式,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2017年03期 No.193 9-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K]
- 李阁霞;
角色商品化包括对知名虚构角色和真实人物人格特征的商品化。对于虚构动漫形象,通常是用版权法的保护模式,但版权法无法提供对角色姓名的单独保护。对于真人以及由真人扮演的虚构角色,无论是现行商标法、民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人格特征的保护都有不逮之处。只要能使相关公众将该特征与该知名角色相关联,对于可商品化的角色特征都应提供保护。从利益平衡角度,角色商品化的保护应当设立一定的期限。构建角色商品化的法律保护模式,应当在民法典中引入形象权来保护自然人以及由自然人扮演的知名角色的人格特征,还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来对形象权所无法涵盖的知名角色特征提供保护。
2017年03期 No.193 18-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K] - 蒋利玮;
鼓励创作、避免混淆误认不能作为商品化权的正当性依据。对虚拟角色名称、作品名称予以保护的商品化权不同于对自然人形象利益予以保护的形象权,不能适用自然权利原则,不能因为存在利益就赋予权利以保护。承认虚拟角色名称、作品名称等客体的商品化权,将会破坏现有法律体系已经确立的竞争规则。商品化权不应当存在。
2017年03期 No.193 29-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K] - 刘国龙;魏芳;
同人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智慧财产,应享有独立的版权法律保护地位。但是,同人文作品与原著作品之间的虚构角色版权保护问题,成为了同人文作品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从论述同人文作品发展入手,发现同人文作品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得出同人文作品与原著作品的虚构角色版权保护问题是其焦点问题,进而通过研究美国司法界提出的"充分描述"标准理论与"叙述故事"标准理论,来尝试解决同人文作品与原著作品之间的虚构角色版权保护问题,以期为我国保护虚构角色版权保护问题提供有益的探索。
2017年03期 No.193 37-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2K]
- 吴广海;
3D打印大大方便专利产品用户对专利产品零部件的复制,对专利产品的维修产生较大影响。建立在传统制造模式之上的专利产品合法修理与侵权再造的区分标准,无论是"Aro案"标准还是"实质特征"标准,都不能较好地与3D打印背景下的专利产品的维修实践相适应。在3D打印时代,应该以"行使有限的所有权"理论作为专利产品维修权的理论依据,以"全部技术特征"标准作为3D打印背景下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区分标准。
2017年03期 No.193 43-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2K] - 陈明涛;
云计算技术条件下的专利侵权,涉及多方主体,不是简单的直接侵权情形,要结合分离式侵权、引诱侵权及帮助侵权理论分析。分离式侵权不同于共同侵权制度,也与替代责任有所区别,应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形态存在。分离式侵权情况下的引诱侵权,难为共同侵权理论包容,将成为侵权法发展的重要争议。而帮助侵权应和引诱侵权统一要件。面对上述情况,实有必要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的成果,明确判断标准,建立云计算技术主体责任边界。
2017年03期 No.193 50-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K] - 李瑛;许波;
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当前司法改革中构建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以知识产权审判为视角,指出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有效落地,指导性案例在数量、范围、援引情况、援引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各方面观念尚未达成共识、缺乏外部配套机制、裁判说理不足、缺乏专业技术平台、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等均影响到案例指导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要争取在更大范围内尽快形成共识,并以知识产权审判作为突破口进行先行先试,从外部配套机制和内在制度设计两方面入手,推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2017年03期 No.193 60-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