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勇;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是通过信息网络的交互式传播,即控制要素,其与提供行为的提供要素、获得传播结果的结果要素,共同形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三要素"。狭义地认定直接上传作品至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是唯一的提供方式,否定其他形式的间接提供方式,将导致我国在执行WCT国际公约时,走向狭义的向公众传播权,违背了WCT增加保护权利人在信息技术时代应当获得作品专有权利保护的公约本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必须是在域名控制下的可控制的传播行为,即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控制范围是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域名,向公众提供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对象是访问该网站的特定公众。由于无法认定未经许可的深度链接、盗链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用其他变通的办法试图规制上述行为。
2017年02期 No.192 3-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3K] - 刘家瑞;
关于聚合链接的版权责任,各国的网络司法实践早在十几年前就开始探讨并逐步达成共识,但该问题最近在我国版权界再次成为热点。通过回顾我国、美国、欧盟网络版权法的发展历程,分析为何这些国家最终不约而同选择了服务器标准等间接侵权归责原则,而没有选择用户感知标准、实质呈现标准、实质性替代标准等直接侵权归责原则。最后讨论在网络新技术迅猛发展的条件下,如何正确适用服务器标准,达到促进作品创作和传播的双重目的。
2017年02期 No.192 22-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K] - 万勇;
网络深层链接是否属于向公众提供,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有较大争议。在国内,有"服务器标准"与"实质呈现标准"的对立;在欧盟,有"新公众标准"与"特殊技术手段标准"之争。通过应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对国际版权公约规定的"向公众提供权"进行充分阐释,提出"间接提供理论",即"向公众提供权"既包括向公众直接提供的行为,也包括向公众间接提供的行为,后者可以作为规制深层链接的理论依据。
2017年02期 No.192 33-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K]
- 王娟;
近似商标转让存在着自由转让与一并转让两种模式。我国采用了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模式,但又独具特色。从该制度的实践效果来看,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市场混淆,但在法律适用上也引起了很大争议,而且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分析相关的法理和经济学理论,借鉴域外两种近似商标转让模式,我国应当选择近似商标自由转让模式,并通过近似商标共存协议、加注标记、近似商标的撤销等配套制度,实现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平衡。
2017年02期 No.192 70-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3K] - 付继存;
在商标使用管理与授权确权实践中,我国商标法均有关于商标改变的规定,因而注册商标同一性规范有管理规范与确权规范两类。在商标权维持中,根据管理规范与确权规范分别作出的结论可能会存在冲突。在管理规范单独适用的领域内,不当适用会妨碍私权保护。结合其他法域立法经验与合理性分析,管理规范可以融入现有体系,确权规范以保护商标权人积累起来的商誉为价值目标,应当作为商标形式的判断准则。因此,建议删除管理规范,并规定注册商标同一性规范可以适用于与商标使用有关的所有领域。
2017年02期 No.192 75-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K] - 王霞;易建勋;
行政调解作为一种具有专业、权威、高效等优势的纠纷解决机制,理应受到专利纠纷当事方的青睐,但由于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专利行政调解协议效力不明,阻碍了该制度内在优势的发挥,导致纠纷当事人选择行政调解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为应对该制度漏洞,实践中创设了司法确认、委托调解、司法置换等专利行政调解协议效力固化模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不足。然而由于统一立法缺失、司法审查规则模糊等制度缺陷,这些模式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运行的障碍。在专利法新一轮修订过程中,有必要对专利行政调解协议效力及其固化规则进行针对性的完善。
2017年02期 No.192 81-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