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述兴;陈啸林;
私法制度得以存续的前提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具有稀缺性。属于私法范畴的知识产权法,其所保护的对象,即知识财产,当然具有稀缺性。知识财产是公共物品,或者说是共用品,可以通过建立私权制度对其予以保护。知识财产具有可占有性,因为知识财产总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对物质载体的占有就是对知识财产的占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既有其历史合理性,也有其现实合理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绝非"人们头脑中虚构出来的语言游戏"。
2016年11期 No.189 3-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K] - 卢海君;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非传统私权法,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基于商标法立法目的与法律属性的认识,商标权客体并非本体意义上的商标标志本身,而是商标标志同商品与服务来源之间的一种指代关系,是一种抽象性的客观存在。商标权客体从形式上看是标志同来源之间的指代关系,从实质上讲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的显著性是标志本身的一种能力,往往是同商品或服务越远的标志其标识来源的能力越强;指代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需要通过商标使用予以建立;商标的强度是对指代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的描述与评价。正确认识商标权客体具有重大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可以有效证成使用在商标获权机制中的根本作用,正确界定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使用的内涵为对指代关系的利用,尽管标志本身的近似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之虞,但由于标志本身并非商标权客体,仅从标志本身的近似出发判定商标是否侵权必定误入歧途,混淆可能性才是根本判定标准。
2016年11期 No.189 13-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K] - 徐卓斌;
专利诉讼以及等同理论的适用是界定产权的过程,界定产权需要技术,等同理论就是一种界定产权的法律技术。在适用等同理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要考虑其后果是增加了社会总福利还是减少了社会总福利。专利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减少技术信息传播及生产中的社会交易成本,但是过强的专利保护,也会增加社会交易成本,从而减缓技术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交易费用难以精确测算,必须在保护力度的强弱之间寻找均衡点。专利权的保护政策应当是宽保护范围还是窄保护范围,很难有量化的、精确的结论,作为司法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法院必须在适用制定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情和产业特点,平衡好推进社会技术进步与维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审慎适用等同理论。
2016年11期 No.189 20-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K]
- 唐艳;
在数字化、互联网等新技术条件下,原始创作激励与二次创作自由之间的关系紧张成为日益突显的问题,而我国著作权法缺乏保障二次创作空间、平衡原始创作作者与二次创作作者利益的制度建构。美国的变型使用规则是美国法院在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时逐步发展出来的一个规则,使得构成变型使用的二次创作行为有可能因符合合理使用而被排除出侵权行为之外,从而为二次创作的保障提供了新思路,但本身也存在界定不清、适用不连贯、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在借鉴与批判的基础上,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上重构一个独立的可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补偿型变型使用制度,以适度解放二次创作空间,并在原始作品作者与二次创作作者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2016年11期 No.189 46-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K] - 陈啸;
专利制度是一种鼓励创新、促进创新成果传播和利用的法律制度。以专利法为核心的专利制度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来实现其制度宗旨。作为一种鼓励创新、进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专利制度也具有很强的经济理性,可以从经济学方面予以解构和认识。仅以专利授权为考察对象,尤其是其中的最优保护期限与最优保护宽度,亦能对专利法中的专利授权制度作出新的认识与理解,而这对于深刻认识专利法的制度精神也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11期 No.189 53-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K] - 刘自钦;
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和法院有丰富的商标注册具体条款运用经验,可是它们在适用商标注册诚信原则一般条款方面的经验匮乏。它们对诚信原则所做的泛道德性解读,不仅难以明晰该原则的潜在规制边界,而且无益于对商标注册具体条款空白或缺陷的弥补。鉴于此,对商标注册诚信原则的运用机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以诚信/恶信二分法对我国商标法中的商标注册具体条款进行了类型化区分,以便对具体条款的适用提供更加体系化的科学指导;直接适用诚信原则禁止有妨碍竞争意图的商标抢注或投机注册行为,赋予在先使用人提出异议或请求宣告无效、提起侵权抗辩或反诉的权利,进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市场竞争者的民事权益或利益。
2016年11期 No.189 61-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K] - 韩兴;
应对专利制度危机,较佳的选择是寻求专利制度自身的完善而非废除专利制度。在专利法基础理论体系中,应引入技术正义原则,并将其确立为专利法的基本原则,使之与利益平衡原则共同指导专利法的完善与发展。技术正义原则,不仅有助于专利法更好地处理正义、效率等价值目标的共同实现问题,而且有助于通过专利授权条件的提高、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完善来解决现实中专利制度遭遇的专利质量偏低等具体问题。
2016年11期 No.189 71-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K]
- 杨玲;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备案,但是对于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一直未予明确。通过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明确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比国外主要国家的专利许可合同备案效力,提出我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效力的制度设计建议。
2016年11期 No.189 77-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K] - 曾学东;
专利法在第四次修改中,首次引入了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通过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专利得以进入流通。在专利供需对接存在障碍、专利交易市场不成熟、创新者利益与专利商业化需要平衡的背景下,专利的发展需求已不能仅局限于原有的框架内,而当然许可制度正是专利制度向市场延伸的功能载体。因此,当然许可的制度构建应从宏观观察其所带来的机遇:以当然许可制度作为开放端口,衔接专利产业化的布局,搭建数字化网络平台。
2016年11期 No.189 84-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K] - 崔立红;刘德旺;
"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发达国家多已进行政府大数据管理,我国政府也应把握这一机遇,尤其是在信息数据资源急速增长的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发展和科技不断进步,使商标、专利等数据激增,知识产权目前的管理和保护技术、水平已无法满足要求。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的相关经验,通过加强数据整合与开放、建立完善相关技术和制度等一些措施,增强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大数据水平,进而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
2016年11期 No.189 89-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3K] - 王莲峰;牛东芳;
"一带一路"背景下,由于沿线国家市场广袤但知识产权发展指标偏低,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时挑战与机遇并存,企业需要完备的知识产权战略机制应对法律风险。企业可实施的海外知识产权战略包括:在市场国专利权扩张中选择"滴水模式";利用知识产权内部化策略规避专利知识外溢风险;构建中国企业的知名商标体系;建立"一带一路"域内国法律法规语料库;招募"一带一路"市场国华裔后代融入涉外知识产权律师的培养。
2016年11期 No.189 94-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5K]
- 覃斌武;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第1201条禁止规避接触控制技术措施。司法实践中,联邦区巡回上诉法院要求规避行为与版权侵权之间存在关联,即关联规则;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单纯规避行为亦违反第1201条,明确拒绝适用关联规则。司法分歧是法院对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认识不一致所造成的,两个法院的观点各自有其合理性。版权法应当保护版权利益,要求技术措施与版权保护的关联是必要的,但不能要求规避行为与版权侵权的关联;同时应当赋予被告一项抗辩:被规避的技术措施根本不是出于版权保护之目的。
2016年11期 No.189 98-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K] - 李菊丹;
如何界定基因专利的保护范围一直是各国学者和司法界关注和探讨的重要问题。Monsanto V.Cefetra BV and Others案是欧盟法院讨论如何界定种子基因专利保护范围的经典案例。欧盟法院在该案中深入讨论了《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第9条规定的具体含义,认为如果被控侵权时,转基因产品中所含的相关基因不能执行其专利申请书中所描述的基因功能时,就不构成对该基因专利的侵权。这个解释统一了欧盟成员关于基因专利保护范围的不同理解,对跨国生物技术公司的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产生重要影响,也对我们如何界定基因专利的保护范围、撰写基因专利申请书以及组合品种权与专利权为生物技术发明提供保护,具有重要启示。
2016年11期 No.189 105-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K] - 齐静;
国际投资关系中必然包含知识产权要素,知识产权财产化使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传统的国际知识产权法提高到国际投资财产权利保护的标准。绝大多数国际投资协议(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简称IIAs)都明确将知识产权视为投资予以保护,并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了可以利用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简称ISDS)。知识产权人,同时也是海外投资者,可以根据所属国缔结的IIAs,在符合ISDS机制适用的条件下,就知识产权纠纷向东道国政府直接提起仲裁。知识产权投资人受到保护的范围完全取决于IIAs中关于对投资保护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等具体规定。
2016年11期 No.189 112-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