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学术研究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研究

    李扬;

    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产生的是一种抗辩权而不是请求权;可以援引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包括在先使用人及其被许可人、总代理商等下游事业者,商标包括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范围只限于在先使用商标知名度和信用覆盖的地域,在该范围内,不应当限制在先使用者的营业规模,但在先使用人不得将其营业扩及互联网领域。在先使用人超出原知名度和信用覆盖地域范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时,可以视情况适用权利懈怠抗辩原则平衡相关利益关系;从法律效果上看,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可以对抗注册商标权人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救济请求,但为了避免相关公众混淆,在先使用人负有附加适当区别性标记的义务。

    2016年10期 No.188 3-1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40K]
  • 再论网络中设链行为的法律定性——兼与崔国斌先生商榷

    陈绍玲;

    根据"实质呈现标准",有学者将交互式传播行为区分为"作品提供"和"作品展示"行为,设链行为可能侵犯版权人的"作品展示权"。这一观点未能明确"作品提供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作品展示权"之间的关系,因此存在问题:如果两者属于同一权利,在用户看来无论是设链网站还是被链网站都实施了交互式传播行为,设链网站与被链网站不存在差异,此时的"实质呈现标准"无异于"用户感知标准";如果两者不属于同一权利,那么交互式传播行为既受"作品提供权"控制又受"作品展示权"控制,显然不符合逻辑。根据公开传播权理论,设链网站提供的是作品的网络地址,而非作品本身,所以设链行为并非网络传播行为。将破坏技术措施的设链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会影响版权人获得行政、民事救济。

    2016年10期 No.188 17-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0K]

司法探讨

  •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张伟君;

    将"一台戏"理解为是一个戏剧作品,缺乏法律依据,也会导致实践难题。在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上,我国《著作权法》可以借鉴《德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剧本、作曲、舞台设计等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外,为演出活动作出创造性贡献的演员、导演等也可以作为表演者享有邻接权,而组织演出的演出组织者(包括演出单位)可以享有单独的邻接权保护。这样既能够全面保障各方面人员在"一台戏"的创作演出过程中因其付出的劳动和贡献而应有的利益回报,也能够平衡表演者与演出单位(演出组织者)之间的利益,并促使表演者和演出单位(演出组织者)通过合同约定来有效地行使"一台戏"的权利。

    2016年10期 No.188 25-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8K]
  • 合法来源抗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审查的合理性分析

    黄建文;

    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把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合法来源抗辩存在较大争议,基于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制度的同构性、侵权行为的同质性,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可类推适用于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以确定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是否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0期 No.188 32-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2K]
  • 专利侵权不停止侵害的替代措施研究

    李军;杨志祥;

    专利侵权不停止侵害的替代措施"合理费用"和正常的专利许可费、专利行政强制许可费、当然许可中的许可费及损害赔偿中的合理许可费不同;在程序上合理费用的确定需在当事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职权裁决;合理费用不应一次性给付;合理费用应根据个案考虑相关因素。

    2016年10期 No.188 39-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0K]
  • 互联网竞争中不当干扰行为的认定

    王文敏;

    近年来,不当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行为频繁发生,主要表现为阻止、修改和评价他人的软件。司法实践中,互联网不当干扰行为侵犯的经营者营业利益往往被表述为经济利益、正当商业模式、商誉等,其不符合权利的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社会典型公开性的要求,只能作为权益得到有限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脱胎于侵权法,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大考量因素具有一致性。结合侵权法原理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实践,可以总结出互联网不当干扰行为认定的道德要件和经济要件。互联网不当干扰行为的主观要件应严格限制为恶意,且其行为后果达到足以显著损害的程度时,才对其进行规制。

    2016年10期 No.188 44-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7K]

百家争鸣

  • 也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人本主义路径——兼与董涛博士商榷

    王宏军;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亟需进行理论创新,董涛博士就此提出了人本主义路径理论。虽然人本主义路径具有重要价值,但也存在名实不符、内涵疏漏、批评过简等理论缺陷,有必要对其进行理论拓展,主要是应将消费者纳入人本主义路径,增补有同情心的企业家精神,并探索该理论的国际适用性。

    2016年10期 No.188 52-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5K]
  • 合理使用“一般条款”驳

    孙山;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三稿及送审稿中均增加了合理使用制度的"一般条款",而且在12种具体合理使用情形之外还新添了"其他情形"作为兜底规定,此种创新在比较法上亦属罕见。但是,作为权利限制制度的合理使用,立法时不应当存在一种可以通过事后解释的方式而创设的权利限制方式,将其适用到司法实践中也会引发向一般条款逃逸等不合理现象,兜底条款的创设更会使合理使用制度的展开欠缺正当性。所谓合理使用制度的"一般条款",实际上只是针对具体列举情形的判断标准,兜底规定的增设与法理、实践均不合,纯属多余。

    2016年10期 No.188 56-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3K]
  • 游戏MOD著作权保护与授权探析

    孟祥娟;徐坤宇;

    互联网环境下电子游戏大行其道,游戏玩家在享受游戏乐趣的同时希望从游戏中获得更佳的娱乐效果,即在游戏本体上增加一些新元素制作成游戏MOD。然而游戏MOD的制作却带来一些著作权方面的纠纷,从认定游戏MOD是否侵权到如何规制游戏MOD的制作、发布都是亟待解决的难题。制作游戏MOD属于一种再创作行为,要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通过默示许可的商业模式可以解决授权问题,同时游戏因各种MOD也会延长生命周期。

    2016年10期 No.188 64-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74K]
  • 信息财产商业秘密属性与国家秘密属性的重叠之探析

    龙文懋;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但是在特定条件下,某些信息可能同时具有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两个属性,即法律属性重叠。国家秘密中只有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才可能同时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这些信息可以称为信息财产;但是,并不是一切信息财产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只有国家非专属信息财产才能同时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国家专属信息财产由于不进入民事流转,不可能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当信息财产同时具有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双重属性时,可能产生商业秘密权与国家秘密权的冲突,此时基于公法利益优先原则,国家秘密权对商业秘密权构成限制。而当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或者解密时,该信息财产便不再具有双重属性,只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2016年10期 No.188 71-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4K]

工作实践

  • 对专利授权确权审查程序中权利要求的理解

    崔哲勇;

    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的权利要求理解重在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的理解和确定,而非对专利实际保护范围的确定,不应当适用《专利法》第59条。授权和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术语应当理解为其在本领域的通常含义,除非说明书对其进行足够清楚的特别定义的除外。这种通常含义的理解不能脱离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主题做宽泛的理解,也不能脱离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将说明书的内容引入权利要求书中。确权程序仍然是对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的审查,因此也应当适用通常含义理解的原则,其程序中的修改方式和原则较授权阶段有更严格的限制是各国通常的做法,不足以得出确权程序适用其他权利要求理解方法的结论。权利要求的理解必须建立在权利要求清楚的前提之下进行,权利要求的理解是对权利要求术语所涵盖的技术内容范围的认定,而非对技术内容本身不清楚的澄清。后者的情况应当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审查规则来解决。

    2016年10期 No.188 75-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60K]
  • 专利行政诉讼审判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2004-2013年中国专利行政诉讼数据的实证研究

    梁正;尹志锋;

    专利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救济制度,旨在实现专利权利有效性与稳定性的内在平衡,构成专利权利主体维护专利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基于2004-2013年中国专利行政诉讼数据,研究了我国专利行政诉讼的发展趋势及主要特点,并进一步探讨涉案专利类型、原告基本特征及专利诉讼策略与原告胜诉之间的相关性。结果表明,原告在专利行政诉讼中的胜率呈逐年递减趋势,样本期间平均的胜率为14.8%;原告的胜率与涉案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没有显著的相关性;原告的胜率与原告是企业还是个人不具有显著的相关性;涉外原告在高院审判阶段及2009年政策调整之前具有相对更高的胜率;原告在办案时间长、由高院审判及有关专利无效的诉讼中,具有相对更高的胜率;原告的胜率不因涉案专利是否同时遭遇民事侵权诉讼而存在显著差异。总体上,现行的专利行政诉讼制度在维护专利行政部门权威性与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方面基本达到了平衡。

    2016年10期 No.188 83-88+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64K]
  •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的知识产权教育推进机制研究

    邱洪华;

    知识产权教育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在国务院颁布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政策性文件的背景下,本文从以下方面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推进机制:首先,从人才需求、教育形式和时空分布等角度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人才需求和教育的发展现状;然后从教育目标、课程设计和学历层次等教育角度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政策内容进行解读;第三,从学科布局、教育资源配置、师资队伍、人才培养模块设计和培养方案改革等方面,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推进机制。

    2016年10期 No.188 89-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95K]

国际知识产权

  • CBD体系下传统知识保护模式研究

    陈杨;

    传统知识保护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议题。CBD最早对传统知识保护作出了规定,并与之后作为其补充协议的《名古屋议定书》一起形成了当前最有成效的传统知识保护模式。在对该保护模式深入研究与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其对我国加强传统知识保护的若干启示。

    2016年10期 No.188 94-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47K]
  • 《俄罗斯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立法取舍

    鄢一美;

    俄罗斯新的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是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该编在其国内立法中第一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知识产权为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权的客体,同时规定了"智力权"、"专有权"等权利内容,用"智力权"术语取代了传统知识产权概念。立法对知识产权范畴的重新界定,在俄罗斯理论界引起激烈讨论。综合分析俄罗斯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智力权、专有权等概念的界定及立法依据,阐述俄罗斯学者对其民法典中智力权、知识产权、专有权等概念适用的理论争议。

    2016年10期 No.188 105-112+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2K]
  • 欧美比较广告的商标法规制及其启示

    杨祝顺;

    比较广告有利于促进自由竞争、提高消费者福利,但也易引发商标侵权、商标淡化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其进行必要的商标法规制具有迫切性。欧盟《比较广告指令》确立了比较广告合法的八个要件;认定比较广告商标侵权应结合《商标指令》和《比较广告指令》综合判定。美国允许内容真实,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比较广告;在无混淆可能性的前提下,允许比较广告中提及他人商标;限制比较广告中淡化理论的适用。完善我国比较广告的商标法规制,应结合欧盟和美国的立法经验,在《广告法》明确界定比较广告及其合法要件基础上,由《商标法》规定比较广告的商标正当使用、商标淡化以及商标正当使用一般条款等内容,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比较广告的规制作用,协调《广告法》、《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2016年10期 No.188 113-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06K]

  • 欢迎订阅2017年《知识产权》杂志

    <正>《知识产权》杂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的国家级刊物。杂志为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每期定价20元。杂志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秉承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与交流,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完善与发展的宗旨,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发挥了理论导向作用。其主要栏目为高层论坛、学术研究、司法探讨、百家争鸣、工作实践和国际知识产权,覆盖专利、商标、版权、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等方面的内容。杂志面向公司企业的

    2016年10期 No.188 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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