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洁华;王太平;
商标跨类保护一直饱受理论争议和司法质疑。独特性说、质量反馈说、市场先占说和搭便车说等均可为其提供一定的解释,但却都存在缺陷。商标受损害说虽然有力,但却对损害分析不足,而符号学、心理学和品牌学等方法则有助于分析商标跨类使用的损害,从而为商标跨类保护提供合理解释。在符号学看来,商标本质上是商标标志与商品信息的统一体,跨类使用将导致商标多义化;在心理学看来,商标本质上是消费者记忆中的核心节点,跨类使用将导致消费者对同一商标形成多套认知网络;在品牌学看来,商标的本质在于其所承载的独立的符号价值或品牌价值,跨类使用意味着实质性的品牌延伸利益。总体而言,符号学和心理学分析突显了商标跨类使用的现实损害,品牌学则证明了商标跨类保护是商业实践发展和商标演变的必然结果。无论是现实的损害还是未来的商业利益,这些跨学科方法共同为商标跨类保护提供了扎实的理论解释。
2016年04期 No.182 18-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9K] - 焦和平;
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对播放录音制品不享有权利,故第44条"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仅涉及作品,从而可以被第43条"播放作品法定许可"涵盖;第44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定造成播放法定许可中对录制作品的保护高于普通作品;第44条授权国务院仅就播放录制作品制定付酬办法,造成播放普通作品付酬问题无法可依。应取消第44条规定,对播放录制作品统一适用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由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暂行办法》因失去制定依据和适用对象应予废除,同时应授权国务院制定统一的《播放作品付酬办法》。
2016年04期 No.182 27-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K] - 董美根;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未经登记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采用的是登记对抗规则,因我国版权登记或版权转让登记缺乏公信力,这一规则不仅与我国物权变更生效主义不一致,而且也不符合民事权利有权处分规则。一旦该规则生效,不仅破坏了民法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与完整性,更与民法相关规则发生冲突。
2016年04期 No.182 37-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5K]
- 马伟阳;
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对商标复审制度进行了补充与丰富,但是,商标复审制度中的商标复审功能、商标复审程序、商标复审的司法救济模式等深层次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经过对八国商标复审制度的比较研究发现,我国商标复审制度应在厘清商标局和商评委功能定位、健全商标复审制度程序和建立商标复审民事司法救济模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与丰富。
2016年04期 No.182 58-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2K] - 姚志伟;刘润涛;
广告发布者的著作权审查义务,是指广告发布者主动、积极地采取合理措施,审查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所提供广告内容的著作权合法性。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不同,注意义务仅要求广告发布者谨慎、小心地行为,避免其发布的广告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从学理上而言,同时存在公法上的审查义务和私法上的审查义务。公法上的审查义务来源于公法规范,广告发布者的公法审查义务来源于《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考察新《广告法》的规定可以发现,广告发布者的公法审查义务不包含著作权审查义务。私法上的审查义务来源于私法规范,考察《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广告发布者也不负著作权审查义务,仅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最后在司法上,存在一种危险的判决思路,即广告发布者的公法审查义务影响其私法上著作权问题的注意义务。这种思路实质上使得所有承担公法审查义务的广告发布者在私法上的注意义务都会被提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从而使广告发布者陷入"违反公法义务,承担公法责任"和"履行公法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两难困境。
2016年04期 No.182 65-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8K] - 董笃笃;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知识产权权利警告主要表现为"通知—删除规则"中的通知。"通知—删除规则"有助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平台经营者陷入过重的法律争议之中;但也可能被滥用,权利人可借助权利警告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为遏制这种滥用,"通知—删除规则"自身的完善很难提供更具包容性的方案,应综合考察侵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对权利警告本身予以规制。若权利警告对竞争者的经营活动造成直接损害,便构成违法。
2016年04期 No.182 71-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6K] - 顾毓波;
本文通过构建职务发明创造与职务发明创新两个模型,将职务发明创造分为隐性发明创造过程和隐性发明创造的外化表达两个阶段,将职务发明创新分为市场需求开发、发明创造实施和市场需求满足三个阶段,从而论证职务发明创造与职务发明创新的关系,以及职务发明制度的本质、价值及其实现机制,以探求职务发明制度介入的理想环节、方式和程度;分析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以探求职务发明制度与发明活动的制度需求之间的矛盾,最后提出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建议。
2016年04期 No.182 78-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5K]
- 张平;
开放创新在全球范围内已成必然趋势,然其自由、开放、共享的理念与保护私权至上的现代专利制度格格不入。来自反叛专利制度的开源技术领域终究也抵挡不住企业申请专利和专利诉讼的洪流,亦开始聚集专利权人构筑专利长城。在专利权与开源许可证层层叠叠的复杂关系面前,创新与市场竞争异常残酷,专利诉讼频率和数量成井喷式增长,诉讼标的动勿数十亿美元。人们开始反思专利制度的社会功能。本文通过互联网开放创新中面临的专利困境,结合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探讨专利制度如何在互联网时代加以修正与完善。
2016年04期 No.182 83-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1K] - 王岩;
专利的财产权通过公司在市场中的经济活动体现经济价值。权利主体的公司化和信息成本上升对专利的价值呈现影响巨大。应当从专利、技术和公司三个层面认定专利价值,而决定价值量的是专利在产品化过程中的投入量和风险承担。基于价值的专利运营将有利于社会对创新的投资,应当大力鼓励发展。但前提是,法律对专利权人的利益保护必须基于对其价值的合理判定,在保护权利的同时,遏制权利的越界滥用。
2016年04期 No.182 89-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4K] - 刘介明;杨祝顺;
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又与其法律环境息息相关。在对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面临的法律环境及其不足进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优化建议,如从制定统一法律规定和专项法律规定,梳理现有规定,制定和完善配套制度,出台国家标准,加强行政监管等角度优化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2016年04期 No.182 96-1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4K] - 张鹏;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重要制度,是具有准刑罚性的民事责任。该制度具有法哲学、心理学和伦理学正当性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博弈经济学上的正当性。该制度的适用条件是,侵权人故意、严重侵权后果以及权利人提出申请。该制度的适用后果是,用与补偿性赔偿间比例关系的方式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与幅度。
2016年04期 No.182 102-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