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晓尧;
法律原则存在一个"树状结构",我国法院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践中,面临法律原则既泛滥成灾,又不敷使用的困境。法律原则是需要去证成的,既可以是对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也可以是基于案件进行的归纳和抽象,必须确保多元的法律价值不能缺位。依法律原则判案是权衡的艺术,涉及到利益考量、类推、案例类群、论争程序等保障手段。竞争秩序需要更多的原则,更少的规则,司法不宜更多地干预市场。
2014年10期 No.164 3-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K] - 范长军;
"违法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有制度。对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的法律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不正当竞争,德国法院的立场经历了从宽松到严格的发展变化。但近年来的判例表明,法院又重新走向宽松立场,有意识地利用该制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利益。该制度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14年10期 No.164 15-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8K] - 胡海容;黄光辉;
第三方开发广告过滤软件引发的问题备受关注。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分析,第三方开发广告过滤软件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分析,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含有广告的网页构成汇编作品的情形,用户使用广告过滤软件可能侵犯汇编作品的完整权,广告过滤软件的开发者可能构成引诱侵权,浏览器运营者可能构成帮助侵权,但可以考虑适用类似"通知+移除"的规则。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角度分析,广告过滤软件的开发者、用户、浏览器运营者可能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此外,还可以考虑通过立法的方式划定各方权利边界来实现各方利益新一轮的平衡。
2014年10期 No.164 23-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8K]
- 何怀文;陈如文;
公平、合理且无歧视许可承诺(FRAND许可承诺)已经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组织所采用的一般政策。知识产权人一旦做出FRAND许可承诺,即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同时,违反FRAND承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提出五种理论。相比之下,侵权行为论和垄断行为论最弱,缔约过失论、不正当竞争行为论和权利滥用论则更为成熟。具体来说,如果违反FRAND许可承诺,知识产权人可因违反《民法通则》第4条而构成滥用权利,致使相关专利权失效;技术标准实施人可依照缔约过失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论,分别援引《合同法》第42条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请求承诺违反人赔偿损失,包括因FRAND许可承诺违法使其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
2014年10期 No.164 45-49+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K] - 罗曦;
随着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著作权法与刑法对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衔接问题凸显,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行为对象和行为类型均窄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中产生疑惑和争议。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著作权市场的良性秩序,保护对象"作品"不应分等级,直接侵权行为应当涵盖更多的行为方式,间接侵权行为应当受到刑法规制,即应当适度拓宽著作权刑事保护范围,并在立法上逐步实现著作权法和刑法的有序衔接。
2014年10期 No.164 50-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6K] - 陈晓艳;程春华;
商标侵权民事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应遵循的原则顺序依次为:首先要依照实体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经验法则;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新增证据规定是举证责任转移而非倒置。此外,商标侵权民事责任承担之证明要求应特别厘清,如:生效裁判既判力、证明标准、公正文书公证、合法来源抗辩、帮助侵权责任、法定赔偿主观认定客观化之证明要求。
2014年10期 No.164 57-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8K]
- 易清;
作品的独创性、商标的显著性、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分别是作品、商标、技术方案赖以取得法律保护的核心要件,而这三个核心要件,都具有一个共同的"法律标准":"新"。无论是作品、商标,还是技术方案,之所以能够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不仅仅因为它们是"知识",更重要的一点在于,它们都是"新知识"。"新知识"概念所具有的理论价值体现在:这一概念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法体系构建的基石;这一概念地提炼使得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进一步形成鼎足而立之形势,有助于我们理清上述逻辑关系;同时也为当事人享有知识产权提供了最直接、最根本的正当性。
2014年10期 No.164 62-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8K] - 赵秀辉;
商标功能的变迁使得商标权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从而使设立商标权质权成为可能。而商标权价值的特殊性又使得传统质权实现方式存在局限性,应探寻更为合理的质权实现方式。商标使用许可能够克服传统质权实现方式的弊端,值得尝试。
2014年10期 No.164 67-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0K] - 张宗任;
职务发明制度的规则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专利制度激励创新的功能。目前,我国对于职务发明的界定类型相对较多,权利归属规则过于简单,职务发明的报酬制度难以落实。因此,职务发明制度需要重新构造,包括以"执行职务"为核心,缩减职务发明的范围,简化职务发明的界定条件;以"分权制衡"为理念,重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规则;以"权利交易"为筹码,构建职务发明人的报酬制度。这样,职务发明权属纠纷会大大减少,并且出于对共同利益的诉求,发明人和单位才能齐心协力地推进职务发明专利的研发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
2014年10期 No.164 72-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3K]
- 周爱春;谈建俊;
商业秘密是否应纳入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范围,各国立法存在差异,理论界也存有不同认识。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范围是否应扩大到商业秘密,可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价值层面进行探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体现了贸易自由与秩序安全的价值所在,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范围符合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价值追求。基于商业秘密的自身特征以及进出口贸易中所涉商业秘密比重的增加,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呈日益严重的趋势,出于安全和自由价值考量,我国商业秘密应纳入边境保护的范围。
2014年10期 No.164 78-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7K] - 周围;林声烨;
在专利资产证券化中,"真实销售"是指发起人将专利许可的未来收益和风险一并转让给特定目的机构。美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真实销售"的认定均有一定的标准。在我国大陆地区,专利资产证券化适用于企业资产证券化途径。在该途径下,资产转让是"准真实销售",且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因此,建议对专利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同时,在制度设计上,建议将"特定目的信托"纳入《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并针对"真实销售"制定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则依据。
2014年10期 No.164 83-85+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3K] - 刘燕玲;田明;
基于多年来的实务经验,对专利文档查阅复制服务的基本范畴进行探讨,通过对其构成要件与基本范式的分析与归纳,试图揭示查阅复制的一般需求与基本规则,为审查员、代理人和社会公众进一步认识相关规则,厘清其中的内在关系,快捷高效的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参考和借鉴。
2014年10期 No.164 86-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