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太平;
在云计算环境下,作品的创作日益呈现出模块化、协作性和用户参与的特征,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则日益呈现出非复制使用、多租户利用、用户实在化、传播集中化等特征。云计算环境下作品创作、传播和利用的新特征既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也给著作权制度提供了有效实施的极佳机遇。一方面,著作权关系日益复杂,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日益提高,传统著作权的权利体系面临着失灵的危险。另一方面,著作权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应对数字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著作权制度危机,而且会展现出更好的实施效果。在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制度应重塑著作权的权利体系以包括新的作品利用形式,通过适用法定许可限制著作权,以促进作品的利用,转变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角色以继续发挥其应有作用。
2013年12期 No.154 17-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K] - 刘劭君;
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历经多年酝酿,经人大常委会反复修改,三度审议,终于高票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商标法》,一方面,因应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立法机构尽其所能,尽量广泛征求各方的需求、意见和建议,反复推敲,仔细斟酌,力求设计出一部符合国情、契合现实、服务建设的法律。相比2001年版的"入世"商标法,已作出较大幅度的修改,进步是明显的,但其完善的程度是相对的。针对此次商标法的修改从积极的角度给予正面评价,同时对法律修改中的遗留问题提出建议。
2013年12期 No.154 28-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3K]
- 黄汇;
李琛教授的《著作权基本理论批判》,系对著作权基本原理的反思之作。本文通过对作品中有关著作权的正当性及功能和著作权性质的批判两个问题展开自我理解式的述评与解读,并试图提供某种自我解释的观照,以回应原作的部分观点。反思是一种尝试,即试图为制度之理论提供某些传统之外的另类见解与立场,以丰富著作权观念的市场。
2013年12期 No.154 46-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3K] - 杨志祥;马德帅;刘强;
知识产权法不仅具有民法保护私权的功能,同时更具备商法促进商事交易的属性。知识产权制度在起源上兴起于商事交易发展的历史背景,调整对象具有营利性,法律规范上强调技术性,发展趋势上有国际化倾向。知识产权法遵循商法的若干原则,包括促进交易便捷、保护营业利润和维护交易安全等原则。在知识产权改革取向上应当采取与商法相协调的态度,在促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协调任意性和强制性规范等方面予以改革。
2013年12期 No.154 55-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2K] - 余高能;
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与协调有所欠缺;第二,系统性和完整性有待提高。从罪名设置看,未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冒充专利、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以及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等行为犯罪化。从构成要件的设置看,侵犯商标权犯罪未将服务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且对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够全面;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过于苛刻,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的规定偏窄;各罪定罪标准,尤其是犯罪数额的规定不尽合理且缺乏统一性。从法定刑设置看,刑种较为单一,缺乏针对性和明确性,罪刑结构也不尽合理,缺乏协调性。
2013年12期 No.154 61-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4K] - 陈之荣;王智源;王辉;
共有制度可以追溯到罗马时代,为确定各行为主体的所有权关系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共有越来越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通过对知识产权共有制度相关理论的阐述,结合《物权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相关法律对知识产权共有管理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知识产权共有的权利行使进行研究,最后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共有机制的政策性建议,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共有制度建设提供一定的启示。
2013年12期 No.154 66-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6K]
- 张芳;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5条赋予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赔偿数额的行政裁决权,而行政裁决制度目前还存在着不易与诉讼衔接的固有难题,第65条的规定可能难以达致预期效果。在《行政诉讼法》还没有修改的前提下,本次修正可以暂时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将行政权与司法权对接,同时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合司法机关制定统一的赔偿数额判断标准。
2013年12期 No.154 71-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9K] - 毛昊;毛金生;
从知识产权服务业历史演进的角度出发,回顾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进程,分析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资源与业态分布情况,提出对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几点思考。具体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业在国家总体发展背景下的经济作用;支撑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与政策体系;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中的效能、环境与资源合力;知识产权网络信息化服务、商用化服务等新兴业态培育;知识产权服务需求培养及服务供给需求有效衔接等。
2013年12期 No.154 75-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0K] - 于萍;
正确理解修改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基础。当事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对权利要求作出的超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解释,应当以说明书中存在相关描述为前提,并且不应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专利说明书后得到的理解相矛盾。《专利法》第33条源于先申请制,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关键是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修改后的内容是否是申请人在申请日时就有的本意。
2013年12期 No.154 81-85+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8K] - 刘彬;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壮大,尽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已成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迫切呼声,急待国家推进解决。通过对目前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的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作全面总结和梳理,对评价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工作总体推进思路进行详细论证,旨在抛砖引玉,以便大家充分讨论形成共识,推动开展此项工作。
2013年12期 No.154 86-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