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按:最近,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案引发的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受到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广泛关注。案件所涉及的计算机字库、字体和单字是否应当受到保护、
2011年05期 No.125 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72K] - 刘春田;
对于方正"倩体字"法律纠纷,争议的核心不是字体问题,而是单个方正字是否是美术作品问题。采用劳动与创造相区分的方法,分析方正字生成的关键环节和制作过程,结果表明,方正字库和与字库互为规定的单个字型,其生成过程从始至终,都是劳动,没有创造行为。方正字制作过程与书法艺术的特殊性对比研究说明,方正字不具有书法艺术的本质属性,与书法艺术有本质区别,不是作品,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2011年05期 No.125 7-12+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23K] - 陶鑫良;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构架下,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属于美术作品,而中文印刷字体因其不具有可复制性,故不是作品。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包括数字化的计算机软件字库,因其整体缺乏独创性从而不构成作品。具独创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美术作品与作为中文印刷字体软件字库之技术工具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是不同的作品并具有不同的使用。
2011年05期 No.125 13-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99K] - 张平;
数字技术的发展诞生了计算机字库产业,从促成产业发展的角度考虑适宜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各国在维护本国法律体系完整性与协调性的框架下采取了多元化的法律保护模式。我国司法实践已有将独创性风格的字体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的先例。在判定字体的原创性时,必须以具有独立创作行为和一定的创作性为标准。有技术辅助完成的创作作品,只要人类行为在作品形成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仍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在新字体的创作性判断上,如与现有作品相比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是判断标准之一。
2011年05期 No.125 19-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97K] - 许超;
由于字体字形是传播语言文字的基本单位,是印刷设备、计算机印刷排版或传播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它们不同于书法作品,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目前,一些企业将字库作为软件保护,并在许可协议中设置限制。这些限制超过了目前我国软件保护的最严格界线,即不仅追究制造、销售、传播侵权软件行为的责任,还禁止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将字库中的单个字用于商业性目的。字体字形设计是工业产品,其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适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2011年05期 No.125 24-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91K] - 李琛;
书法作品是以汉字为载体的作品,汉字本形是载体之形,是汉字自身的规定性,而非书法作品之形。书法不是造字。字库设计中没有任何超越汉字本形设计的整体创作,故而字库单字不是书法作品。字库设计的本质是生产行为,字体的美化属于产品设计。
2011年05期 No.125 28-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92K] - 李雨峰;李东海;
从构成来看,计算机字库可大致分为程序和数据库部分。计算机字库中的程序部分可作为计算机软件给予著作权法保护,字库中的数据库部分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字库不是传统的书法作品,也不是实用艺术品。即使字库可以获得保护,作为其运行结果的字体也不应受到保护。赋予字体私有权利将会导致垄断结果,最终会损及公共利益。
2011年05期 No.125 32-35+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96K] - 王坤;
在方正诉宝洁"飘柔"倩体字一案中,当事双方诉争的对象既不是字体,也不是字库,而是倩体字组合。争议的焦点在于"飘柔"倩体字组合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在著作权法上,艺术作品需要具有独立的审美价值,倩体字组合仅仅具有美感,不能成为独立的审美对象,因而并非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2011年05期 No.125 36-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01K]
- 付继存;
商标注册是私法形式主义的产物。商标注册的价值就是注册在商标权取得结构中的效用。不同的权利取得模式下,注册的价值展现出不同形态。在注册原则下,注册被要求作为权利构成中的一个要素,其就成为权利取得的内在程序机制。我国的注册制度史是一个管制型、唯注册论的异变历史,这种移植中的改写成为束缚商标价值发展与商标功能实现的理念性障碍。我国商标法修法草案中的立法宗旨最终还是落在商标管理上。从政策的角度分析,商标注册的政策目标是实现商标管理,在商标注册权力分配政策已经变革的前提下,这一目标并不符合商标法实践,需要作出偏向私权的调整。
2011年05期 No.125 75-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00K] - 武善学;
知识产权法是规范个人知识财产权利之私法,这已被我国法学界、实务界以及国际社会所确认,但不可否认的是,知识产权法中含有大量的涉及行政机关或行政权的公法规范,因此,知识产权法与行政法关系密切且复杂。从公法与私法关系演变的视角,结合不同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研究知识产权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探究两者的区别,寻求两者的联系,明确两者从对抗与分离到交叉与渗透,从而走向统一与互动的演变,以期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2011年05期 No.125 81-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9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