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祥;张心全;我国1991年的《著作权法》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2001年修正后的新《著作权法》则删除了此规定,从新法条文的表面文义看,复制是否扩展到"平面到立体"的转换,并不十分明确,因而引发较大的争议。上述问题可以从法律条文、海外经验、法理等方面进行论证分析,由此可以得出,对于"平面到立体"的转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的著作权客体而定,可把著作分为两大类:一为美术作品,如绘画、书法、照片等;二为图形作品,如电路图、产品设计图纸等科技或工程设计图。在进行立体转换时,前者可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而后者则不构成。
2008年03期 No.105 53-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