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 专利(局)业务学术交流会在京举行

    李长庆 ,秀坚

    <正>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专利委员会主办、中国专利信息中心和中国专利局检索咨询中心协办的“专利(局)业务学术交流会”于9月19日在北京举行。参加会议的有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部分理事和专利委员会委员、全体论文作者、专利局各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和其他关心专利工作的同志共350多人。

    1996年06期 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3k]
  •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

    童凌 ,张永志

    <正> 如何科学、合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十分重要的国际问题之一。各国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在不断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种十分有效而灵活的法律工具在知识产权领域日受重视。然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却众说纷纭。本文试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各具体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的法条竞合关系入手进行分析,以期求教于法学界前辈及同仁。

    1996年06期 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5k]
  • 平行进口之专利侵权及其法律救济措施

    王海峰

    <正> 技术贸易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贸易,近几十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随之而产生一些新的法律现象,平行进口问题便是其中之一。目前在我国,因平行进口而引起的专利权纠纷尚不多见,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这一问题迟早将会反映出来。因此,本文拟就平行进口中

    1996年06期 6-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4k]
  • 论商标成本、价值构成及其评估方法

    易可君 ,雷渊智

    <正> 商标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越来越多地进入产权市场,如何科学地评估商标的价值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和现实课题。商标评估常用的方法有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和重置成本法。由于对商标的生产开发成本的定义不统一,目前我国理论界对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商标价值持怀疑或否定态度。笔者都是从事无形资产评估实际工作的,我们认为重置成本法与收益现值法一样,仍然是评估商标价值、特别是评估商标外在价值及其交换价值的有效方法之一。本文拟就商标的成本范畴、商标的价值构成、商标评估方法的适应性以及重置成本法在商标评估中的实际操作做一些探讨,与同行切磋。

    1996年06期 11-13+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99k]
  • 试析版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杨利华

    <正>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以致损坏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早在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就被视为对成员国国内立法的一项最低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当代世界经济技术贸易的重心日渐移向知识产权领域,在这一领域内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制止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而显得越来越重要和迫切。然而,在反不

    1996年06期 14-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8k]
  • 医学科技成果与市场经济的联系和转化

    吴建国 ,卢建华 ,何健国

    <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技术已成为最活跃的生产力要素,具有极大的市场诱惑力,它与经济密切的内在联系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在这样的形势中,以往一般被认为是社会公共财富的医学科技成果的商业价值,也愈来愈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一、医学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联系的特点 科学技术只有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才能真正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科学技术只有物化并进入市场,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医

    1996年06期 17-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32k]
  • 试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何红锋

    <正> 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保护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调整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二是鼓励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前者反映的是软件著作权人的个体(单位或者个人)利益,后者主要反映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知识产权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协调的结果,软件保护制度也不例外。因此,软件著作权制度在确认和保护该权的同时,要对该权加以限制,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这种限制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GATT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文本,关于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版货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

    1996年06期 20-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8k]
  • 我国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现状和对策(续)

    郝晓锋

    <正>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上述的诊断方法,是指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人体或动物病因或病灶状态的全过程。上述的治疗方法,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恢复或获得健康,进行阻断、缓解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具备实用性,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996年06期 22-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77k]
  • 专利(局)业务学术交流会综述

    张鹏

    <正> 为了活跃中国专利局的学术气氛,提高专利理论研究水平,鼓励专利局各个部门的同志岗位成才,为专利局业务建设献计献策,促进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专利委员会主办,中国专利信息中心和中国专利局检索咨询中心协办的“专利(局)业务学术交流会”,于1996年9月19日在中国专利局大楼报告厅举行。参加会议的有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和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专利委员会在京的部分理事、委员,有参加这次学术征文活动全体论文的作者,还有专利局的各级领导以及众多的会员和其它关心专利工作的同志,共350余人。

    1996年06期 27-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k]
  • 简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权利的丧失

    赵春山

    <正> 按照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提出申请、取得专利权、行使专利权等权利。与此同时,在审批专利申请以及对授权后的专利权的管理中,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又对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某些行为予以制约。作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如果不能依照专利法规来规范办理专利手续的行为,将导致其某些权利、甚至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丧失。本文拟从专利流程管理的角度就此专题作一探讨。

    1996年06期 28-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7k]
  • 发明与发明构思

    张荣彦

    <正> 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往往会碰到这种情形:一份权利要求书中,除了包括一项有关某个零部件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外,还包括了一项或多项含有该零部件的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换句话说,申请人除了想对其所发明的某一零部件进行保护之外,还想对使用了该零部件的某些产品进行保护。这类申请往往涉及不同的技术领域,为了便于理解和讨论,人们便假想了如下的一份权利要求书:

    1996年06期 31-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0k]
  • 试论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戴晓翔

    <正> 专利权属于无形财产权。作为知识产权,它的载体是由文字、图表、符号、数学式、化学式以及线路图等予以描述的专利文件。它不具有有形财产的物质属性,受到侵犯时并不导致技术方案本身的损毁或者灭失,因此不能依其本身确定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制造的产品有时与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相一致,故专利权人制造的产品也不能用于确定保护范围。如何正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已成为专利侵权诉讼的重点和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专利诉讼案与其他诉讼案的主要区别之一。

    1996年06期 34-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7k]
  • 商标注册中权利的平衡——从两个案例看“申请在先”原则的弊端及其救济

    欧阳军

    <正> 据报载,一家私营企业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已近千个,目前已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有400多。该企业已经以2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一商标转让;还正在同另一家美国集团公司谈判转让其注册的另一个商标,美方愿出价150万美元,该企业嫌低,双方尚未达成协议。 1984年3月天津汽车工业公司与日本大发汽车株式会社签订了引进微型面包车的技术合同。生产出来的“天津大发”汽车在市场上供不应求,天津汽车工业公司更是投巨资做广告宣传,使“天津大发”的市场知名度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日方在中国商标局将“大发”进行了商标注册。1991年双方合同期满,天津汽车工业公司痛失“天津大发”商标专用权,只有重新注册“华利”及后来的“夏利”作为产品的商标。

    1996年06期 37-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94k]
  • 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与专利权的国际用尽论——浅谈日本东京高等法院1995年3月23日所作的“BBS铝制车轮”二审判决案

    刘立平

    <正> 一、前言 迄今为止,按照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所通行的准则,包括大多数的巴黎条约成员国在内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的专利法有关的规定及其精神,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将该专利权人在A国制造、并在A国合法转让后的专利产品进口至该专利权人同样已获得专利权的B国,即,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将被视作对该专利权人在B国的专利权的侵犯。 如日本特许法第101条规定:“下述行为视为对专利权或专用实施权的侵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转让、租赁或进口,仅用于实施该发明的产品,或者表明、提出对该产品的转让或租赁。”

    1996年06期 41-45+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79k]
  • 专利共同侵权初探

    高文艺

    <正> 专利共同侵权是一种较特殊的专利侵权行为,由于我国立法对此缺乏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处理专利共同侵权有不少困难,本文试就认定和处理专利共同侵权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专利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 专利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过错,在专利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1996年06期 46-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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