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 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立法

    高卢麟;

    <正> 当前,世界已进入新技术革命时代。集成电路是当今世界最富有活力,发展最迅速的新兴技术领域之一。集成电路已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几乎每一个领域。由于其体积小、重量轻、多功能、低能耗、高可靠性等优点,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新兴产业的发展都依赖于集成电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许多经济技术专家认为,一个国家开发集成电路的速度和水平,从一定意义上反映了这个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工业经营管理能力。从1958年第一块集成电路问世以来,集成电路已经历了由小规模、中规模、大规模发展到超大规模阶段,一个超大规模集成电

    1989年03期 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72K]
  • 用模糊数学进行创造性定量评判的探讨

    袁德;

    <正> 目前,采用现代审查制的国家都把“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作为衡量专利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基本标准。在进行发明的实质审查时,审查员所依据的尺度只是有关“三性”规定的抽象的法律条文,即用一种抽象尺度来进行评判,这就很难避免由于审查员的专业水平、分析能力的不同所带来的影响。所以如何掌握专利审查尺度成为各国专利局执行实质审查程序时的关键问题。目前各国专利局都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证审查尺度的一致性,并依据文献对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定性分析和“三性”的评判,但始终没有引入定量评判。

    1989年03期 7-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0K]
  • 许可证贸易中的风险纠纷初探

    单淑梅;

    <正> 专利技术通过许可合同的形式转让是当前专利实施的一种主要方式,从前一段许可证贸易的情况看,许多合同能得到签约双方较好的履行,使专利技术得以顺利实施。但一些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出现了程度不同的纠纷和争议,严重的发展为中途中止合同,使合同双方都因之而蒙受损失。如何减少许可证

    1989年03期 14-17+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3K]
  • 对通式表示的有机化合物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三性判断

    卢素华;

    <正> 有机化学领域在当前专利申请中颇为活跃。从在我国的申请量来看1987年C07D有288件, C07C198件,居中国专利局按IPC分类统计的申请量的第一、第二位。在这些申请中,多数为治疗心脏病、高血压病、癌症、糖尿病等的药物的有效成分合成方法。这反映了人类战胜疾病的迫切心情,也反映了在这个领域中从事科学研究可以获得极大的经济效益。在有机合成领域的申请中农药有效成分的合成方法也占相当的比例。在药物及农药合成的申请中,以科研能力较强的工业国大公司为主,而且大多是以一个大化学通式表示的有机化合物和其生产方法的形式进行申请(下文中简称为“通式

    1989年03期 18-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0K]
  • 专利代理中的内部关系

    李本源;

    <正> 专利代理是专利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专利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体现在专利代理人的行为中,其法律主体仍然是委托人。然而代理活动全过程中,却涉及到三个主体——委托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审查员或者专利利益相关人)。这三者之间构成了两种关系:专利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专利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关于外部关系,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专利管理条例等法规有

    1989年03期 21-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K]
  •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相同或相似的判断

    刘桂荣;

    <正>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在初步审查或异议审查阶段,对相同、相近似的判断都是很重要的。一、相同的外观设计所谓相同的外观设计即为物品相同,设计相同。也就是说,当物品不同时,尽管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1989年03期 23-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3K]
  • 如何计算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

    翁东劲;戴大通;

    <正> 按照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由此可见,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是对被侵权人的补偿。衡量商标侵权赔偿额的标准,是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而罚款则是对商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的处罚。因此

    1989年03期 26-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4K]
  • 黄支文诉重庆无线电二厂专利技术许可合同纠纷案

    王世碧;

    在专利许可合同所订立的有效期限内,被许可人不及时实施该技术,造成许可人不能按时提取使用费,此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专利权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此案例可供参考。

    1989年03期 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5K]
  • TANGO与TANG商标是否近似—TANGO商标复审案

    董葆霖;

    <正> 商标注册申请人,英国布里特维克·克罗纳有限公司于1988年3月4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商标代理部代理,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申请。在中国《商品分类表》第37类非酒精饮料及制造这些饮料的制剂,果汁商品上申请注册TANGO文字商标(见图1)。商标局经审查引证美国通用食品公司已被核准注册的第37类速溶饮料粉商品上的TANG商标(见图2),以TANGO与TANG在类

    1989年03期 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8K]
  • 假冒专利产品 公开登报道歉

    蒋添强;

    <正> 非职务发明人沈存正于1985年研制成功一种由线圈场产生低频交变磁场和远红外线热幅射来对人体疾病进行治疗的仪器——“场效应治疗仪”。并于同年7月9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发明专利。申请号为85105221。1987年12月10日被授予专利权。该产品投放市场后,即被江苏省无锡县荡口灵光医疗电器厂仿冒,大量生产,公开销售。1988年6月7日,专利权人沈存正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灵光医疗电器厂停止仿冒生产、销售,赔偿经济损失,并登报公开道歉。灵光医疗电器厂以本厂生产的

    1989年03期 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5K]
  • 1985—1988年专利申请统计综述

    卢志英;

    <正> 专利法从1985年4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已有将近四年的时间。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受理专利申请92969件,授权专利近21500件。我国专利事业起步不久,许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笔者试图从申请量的角度,打开一个窗口,通过统计分析,同国外进行比较,找出我国专利事业在发展中的长足进步以及今后应调整的方向。一、专利申请总量水平专利申请量,是专利局的一个总量指标,透过这个指标。可以反

    1989年03期 32-35+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3K]
  • 中介机构在技术货易中的工作和作用

    衷诚宣;

    <正> 随着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实施,技术市场从小到大,逐步发展。中介机构也不断涌现,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专利事务所、科技开发中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学会、协会、各类科技开发公司等。在技术合同法第十四条中明确了中介机构的合法地位以后,中介机构发展更快。到目前为止,全国技术中介机构已达9600家,从业人员达26万之众,他们为技术市场的兴起和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但由于有一些人缺乏工商、法律、税务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也出现了一点混乱和失误。如有的地方技术市场处于“群马争槽”、的状况,有的中介机构自身存在着“三乱”,即经营管理乱、合同乱、财务乱,有个别中

    1989年03期 36-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8K]
  • 陕西省工业产权研究会成立

    <正> 陕西省工业产权研究会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三日在西安成立。这次成立大会是在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的关怀支持下召开的。出席大会的有陕西省从事专利、商标、司法、科技工作的会员代表40多名。省科委副主任邢景文,省高级法院经济庭庭长史涛,省专利管理局局长苟英豪、副局长戈才富出席了大会。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秘书长刘激扬应邀出席了会议。

    1989年03期 38+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K]
  • 对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几点想法

    樊洪轩;戈建勋;

    <正> 所谓商标专用权,是指由商标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即可享有排除他人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它具有排他性、严格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商标专用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宗旨。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商标管理法规上的重大进展,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1989年03期 39-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0K]
  • 无效宣告请求都应进行审查

    孙家丰;

    <正> 《工业产权》1988年第4期“无效案件审理中专利权人期满不答复的法律后果”一文谈到对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有如下两种不同的理解:1.如果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将不再进行审理,即不再审查申请人提出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或该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而径行宣布该专利权无效。2.如果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按法律规定,应仅仅视其为无反对

    1989年03期 42+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K]
  • 美国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

    李悦;柯燕京;

    <正> 随着美国计算机软件工业的迅速发展,对软件的法律保护也在不断加强。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有四种方式:版权、专利、商业秘密和商标,其中前三者保护软件产品的技术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其中两种保护方式,多数情况则是三者兼用。商标则是另一种保护形式,它不保护产品的技术特征,而是保护产品的注册商标。

    1989年03期 43-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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