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 职务与非职务共有的灰色区域是否存在

    陶鑫良;

    <正> 面对我国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并立的法律制度和职务与非职务有时盘根错节、藤牵枝连、扑朔迷离、错综繁复而“剪不断、理还乱”的现实情况,笔者尝试提出除了纯职务和纯非职务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外,有没有可能存在着一种亦有职务成份同时亦有非职务成份,即职务与职务共有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有没有一些发明创造技术成果究其归属应该是由个人和单位根据他们在完成该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的过程中的各自实际贡献大小而“论功行赏”、按份共有?如果将职务发明或技术成果喻作白色,将非职务发明或技术成果喻作黑色,那么,在百分之一百的纯白色和百分之一百的纯黑色之间,是否存在着黑白交融,色彩叠合的灰色地带?有没有可能从理论到实践出现由白到黑的逐步呈现浅灰、中灰到深灰的过渡区域?“职务与非职务共有”观点的提倡者

    1989年02期 1-5+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95K]
  • “先用权”若干问题探讨

    迟少杰;

    <正> 我国专利法是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提法,确认“先用权”的存在。根据中国专利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本文对与“先用权”有关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先用权”成立的条件

    1989年02期 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9K]
  • 论方法专利保护范围扩大到产品的必要性

    吴观乐;

    <正> 按照目前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方法发明专利权只保护专利方法的使用,其专利权效力不及于用该方法制造的产品。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一些国家要求我国专利法加强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因为方法发明专利权效力不及于用该方法制造的产品,有时会使方法专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例如,有一些方法发明是很重要的技术成果,得到了专利权,但用这种方法生产的产品有可能是缺乏专利性的产品(如老产品,或者虽是新产品但缺乏创造性),或者是专利法规定的不能得到专利权的产品(如药品和化学物质),因而不能取得专利。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用此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反销到中国并不侵权,从而使方法专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另外,侵犯方法专利权很难

    1989年02期 10-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0K]
  • 山西工业产权研究会成立

    贾方峥;

    <正> 山西省工业产权研究会于1989年3月31日在山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告厅举行了成立大会。山西省科委副主任刘锡山主持了会议。中国专利局原副局长、顾问田巨生,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秘书长刘激扬,山西省科协副主席方永臣等到会祝贺并讲话。山西省科委副主任王

    1989年02期 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7K]
  • 试论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若干准则——审查实践的反思

    张清奎;

    <正> 自1985年4月1日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中国专利局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了深化对实质审查若干基准的认识,本文试图在这方面作些探讨。一、充分公开与现有技术1.充分公开所谓“充分公开”,是指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是获得专利权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也是审查人员在实质审查时首先遇到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前两年的国内申请出现了一些没有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申请案。例如某催化剂产品申请没有公开其特定的制法,某高效填料塔申请没有说明其特定的内部结构,致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

    1989年02期 13-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78K]
  • 广东江门召开专利信息研讨会

    孙静元;

    <正> 3月24日,广东江门地区召开了专利信息研讨会,有100家企业的专利联络员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发布信息,研究和部署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搞好企业专利工作。据统计,江门地区自专利法实施以来申请专利83件(企业59件,个人24件),已授权34件,实施62件,占申请总数的74.7%。这些项目有2项列入国家“星火计划”,有3项列入省“星火计划”,有些产品已打入国际市场。据已实施的视力保健台灯等23项专利技术统计,年新增产值1.257亿元,创利

    1989年02期 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3K]
  • 浅析专利权无效的追溯效力

    杨金琪;

    <正>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即允许公众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了专利无效程序,即使对专利申请全部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也规定了这一程序。这是因为专利审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对于一件专利申请,即使实质审查做得十分认真,仍然不可能百分之百地确保该专利权是有效的。我国专利法只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则更难以避免。这类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使专利权人获得了不当的权利,使公众受到了不应有的约束,自应可以通过无效

    1989年02期 19-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K]
  • 专利权利要求的结构特征和功能特征

    陈仲华;

    <正> 权利要求是专利保护的核心,它限定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合格的权利要求应简明地确定发明的真谛,其内容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与发明人对科学技术所作出的贡献相符,既能够使发明人得到足够宽的保护范围,也能使专利保护范围有明确的界限。很明显权利要求的撰写是至关重要的,关系着发明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公众利益。什么是合格的权利要求呢?本文旨在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表达方式上,对这

    1989年02期 21-24+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0K]
  • 论职务发明法

    胡佐超;杨志刚;吴宁燕;

    <正> (四)职务发明的报酬1.各国都规定对职务发明给予报酬无论是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职务发明的报酬都是一个十分敏感和重要的问题.各国一般都认为在职务发明中,支付给雇员的正常报酬(工资)实际是不可能使他们具有如此创造精神的,发明一般不是工作的必然结果,所以当作出发明的雇员对企业作出非常特殊的贡献时(完成了职务发明),他理应因此而获得除其正常薪金以外并高于该薪金的报酬,以便使雇员能够得到公正的补偿如挪威规定,雇员可以索取合理的报酬,“除非雇主所得权利的价值低于雇员在其受雇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和其他任何利益”。按此规定,决定给雇员奖励的标准是,雇主从雇员的职务发明中获得的利益高于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和其他利益.英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就某一发明有必须申

    1989年02期 25-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57K]
  • 上海市工业产权研究会召开研讨会

    王月珍;

    <正> 为了推动上海市保护工业产权活动,在庆祝我国专利法实施四周年之际,上海市工业产权研究会于4月6日召开了全体会员参加的“八九年上海市工业产权研讨会”。会上宣读了有关专利代理、管理、许可证贸易、侵权诉讼、纠纷调处,商标侵权诉讼,国内外工业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的对比等12篇学术论文。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刘激扬秘书长及上海市科协学术部负责同志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召开期间还特邀了中国专利局姜颖副局长为上

    1989年02期 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6K]
  • 艳芳照相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言实;

    <正> 广州市艳芳照相馆从1985年初至1986年中,先后向一些企业或个人出售带有某国注册商标标识的胶卷暗盒13000余个。其中5100个被珠江电影制片公司附属服务公司购买后,全部充填电影胶片假冒进口彩色胶卷向社会抛售,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珠江电影制片公司附属服务公司的做法无疑属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对其绳之以法是必要的。现在由此引伸出有争议的问题是,艳芳照相馆出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胶卷暗盒,这一行为本身是否也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商标是指附于商品上的某种标志。就该进口胶卷而言,其注册商标当指嵌在胶卷暗盒之上标有标识的铁牌,而不是带有该铁牌的整个胶卷暗盒。据此,艳芳照相馆出售的只是废旧胶卷暗盒,

    1989年02期 30-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4K]
  • “派娜蒙”与“培罗蒙”

    为之;

    <正> 一般来说,读音不完全相同,只有一个字相同的商标是不视为混同的。但是,对老字号名牌商标却完全有扩大保护范围的必要,例如对老字号服装商标“培罗蒙”的保护。“培罗蒙”商标是培罗蒙西服公司用在高档西服上的名牌商标。该公司解放以前就已经是上海一家颇负盛名的老字号商店了。该公司于1980年10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培罗蒙”商标(见图1),1981年3月30日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1988年下半年,北京服装某厂以“派娜蒙”为商标(见图2)在服装类申请注册。根据商标局的审查规定,除非申请人指定颜色,商标局是不保护商标图样的颜色的。所以,上述两个商标尽管一为白底黑字

    1989年02期 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K]
  • 一件非职务发明人与其单位共有专利权的案例

    韩世源;

    甲法人和乙单位的自然人可以共有一件专利,这已是不言而喻的了。但甲法人能否和本单位的自然人共有一件专利,则人们意见尚不一致,这涉及到从理论上能否认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存在共有的灰色区域问题。本案例可供参考。

    1989年02期 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0K]
  • 请专家论证有助于正确及时调处专利纠纷

    张富文;

    <正> 人民法院审判经济案件,遇到技术问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我们专利管理机关在调处专利纠纷案件过程中如果遇到技术问题。当然也可以聘请专家进行鉴定。但是,从我局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来看,大部分对技术问题本身并不需要鉴定,而对涉及到技术的法律问题倒是很难判断。而这样的问题又不能请专家来鉴定,从我局调处专利纠纷案件的力量来看,要求每个人既懂各种技术同时又懂法律,目前还做不到。怎样解决这个问题?使专利纠纷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处理,我们采取了“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即请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同时对案件材料进行鉴别和论证,最后作出论证结论。这种“论证结论”虽然不具有

    1989年02期 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3K]
  • 一件超出原有范围使用“先用权”的侵权案例

    张高于;

    <正> 河北省衡水市箱包厂于1985年7月18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防虫防腐箱包”的实用新型专利,1986年7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河北省正定樟木衣箱厂在衡水市箱包厂专利申请日前亦独立研制出此种产品,并于1985年5月5日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作好了生产制造该产品的必要准备。该厂进行试生产后,从1986年开始扩大原生产能力,使生产规模超过了申请日前的生产规模。衡水市箱包厂遂于1987年9月起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正定樟木衣箱厂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正定樟木衣箱厂对该已获得专利

    1989年02期 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3K]
  • 专利实施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胡修周;

    <正> 在专利实施过程中,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实施率低。这是为什么呢?本文就这个问题作一探讨。一、专利实施率低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1.专利技术本身的问题(1)不配套。有些专利技术虽然很好,但由于某些工艺、方法、设备不配套,不能买来就用,某些环节和辅助设施欠缺,买方只好望而兴叹。(2)商业价值不大。某些专利产品因原市场已趋于饱和,或在实际生活中可有可无,社会需求量本来就不

    1989年02期 36-37+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5K]
  • 当前假冒商品的几个问题

    孙德勋;

    <正> 党的改革、开放、搞活政策,为发展商品经济带来勃勃生机。然而,在这改革开放激流勇进的形势下,一股假冒商品的浊流泛起,渗进商品经济发展中,游荡于市场竞争的旋涡里,冲击着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着社会经济秩序,污染着社会环境,已成为四化建设的一大障碍。一、假冒商品的表现特点假冒商品是一种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恶劣行为,假冒商品的制造者,为了贪财图利,有意隐瞒商品的内在质量,不择手段地蒙骗群众,使广大用户和消费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从近几年哈尔滨市查处的假冒商品案件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多样性。假冒商品的品种越来越多,而且不断变化,从饮料、食品、药品、烟、酒、化妆品等一般生活用品到自行车、手表、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等中、高档商品均有。1987年9月份我们在哈尔滨市政府广场搞的一次假冒商品展览就有110多种,

    1989年02期 38-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8K]
  • 哪个合同有效

    霍世忠;

    <正> 1986年9月9日,吉林省二轻技术学校退休教员高恩友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服装角线裁尺”外观设计专利,后被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1987年5月17日,高恩友与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服装服饰工具厂业主吴明权签订了专利技术许可合同:吴明权有权使用该技术5年,在高恩友负责产品推销的情况下,产品销售纯利润双方各按百分之五十提成;一方如违约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在5年内,高恩友不得转让专利权。该合同签订生效后,高恩友又通过长春发明协会,于1987年9月将该专利所有权卖给长春市朝阳区割合服饰厂厂长宋国良。中国专利局于1988年3月10日对该专利的转让进行了公告。高恩友实得

    1989年02期 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5K]
  • 第一个合同有效 第二个合同无效

    程永顺;

    本刊收到霍世忠同志的来稿《哪个合同有效》之后,就文内案件涉及的问题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程永顺同志谈谈个人看法。本刊欢迎广大读者来稿发表看法.有关案情的发展情况,本刊将进行跟踪报道.

    1989年02期 43+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78K]
  • 外观设计专利与注册商标浅议

    顾勇华;

    <正> 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同属于工业产权。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外观设计只有取得了专利权后,才受法律保护,才具有排他性。同样,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即商标专用权是以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为前提的。由于外观设计和商标都具有点缀和美化产品的作用,因此有些人对外观设计专利和注册商标产生了概念上的混淆,误把商标作为外观设计来申请专利,以致“走错门”。因此,我们必须对外观设计专利和注册商标的异同点有清楚的认识,有效地将企业的产品及其信誉置于法律保护之下。外观设计专利和注册商标虽然都是法律授予权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无形财产权,但二者存在许多不同之处。首先,作为这些无

    1989年02期 44+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K]
  • 法律允许未注册商标存在但不保护未注册商标

    张慧敏;

    <正> 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主要存在有两种错误的认识:一种认为,既然法法不保护未注册商标,那么未注盼商标就不合法;另一种认为,既然法律允许未注册商标存在,那么法律就应该保护未汪册商标。这两者的前提都是正确的,但得出的结论却是错误的。因为我国没有任何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存在确定为不合法。相反,根据我国商标法中商标“自愿注册”的原则,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法律都允许其存在(除少数国家规定必须注册而未注册的外)。所以,“未注册商标不合法”的结论是错误的。同

    1989年02期 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18K]
  • 国内外三种专利申请受理和批准状况

    <正>~~

    1989年02期 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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