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理论探索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新解——以特殊审查义务为中心

    马一德;赵迪雅;

    我国司法实践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讨论缺乏体系定位与层次分析。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体系并非单一结构,而是由被动审查义务、特殊审查义务组成。是否突破现有体系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规定更高的注意义务,需回归该体系逐一分析。算法推荐的伪中立性,无法适用被动审查义务,而全面审查义务又与三方主体的权利保护冲突。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承担特殊审查义务的理由不在于,算法推荐技术与信息管理能力存在正相关的假设,而在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转型,且特殊审查义务的风险防控内涵与算法推荐诱发的侵权风险相契合。在个案中,需结合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规模、被推荐作品属性、推荐行为应用场景,考量其特殊审查义务。

    2025年02期 No.288 3-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8K]
  • 论商业秘密民刑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

    刘铁光;

    民刑裁判之间的协调性、民刑诉讼对同一事实基于相同规则认定结果的互认以及基于不同规则认定结果的单向决定与重新认定是民刑交叉案件民刑诉讼之间的衔接准则。基于上述衔接准则,民刑诉讼对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认定,应遵循互否与互认的衔接关系;对商业秘密侵害行为的认定,应遵循基于不同认定规则“刑—民”之间肯定的单向决定、“民—刑”之间否定的单向决定、“刑—民”之间否定的重新认定、“民—刑”之间肯定的重新认定以及基于相同证明标准结果互认的衔接关系;对侵权损失和商业秘密许可费的认定应遵循基于不同规则“刑—民”之间的单向决定、“民—刑”之间的重新认定以及基于相同规则认定结果互认的衔接关系。商业秘密民刑诉讼之间并不存在必须进行先后选择的先决关系,鉴于司法效率的考量,仅在民刑诉讼并行未决的场合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其他情形民刑诉讼均无需中止。

    2025年02期 No.288 24-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1K]

法律适用

  • 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祝建军;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目前人类创新活动的前沿性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新技术应用往往会带来利益分配和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难题。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首当其冲的难题是著作权法适用。面对新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立足审判实务,总结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中外实践经验和裁判规则,依据著作权法的原理和制度内涵,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主要是培育机器具有类似人的智力能力,而非传播作品牟利,故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机器运行生成的结果,不是自然人智力创作直接产生的成果,不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否认其可版权性,并不会阻碍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他人作品相同或近似构成著作权侵权时,为保护他人作品不受侵害,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适用著作权法处理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纠纷,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平衡好相关方的利益。

    2025年02期 No.288 44-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2K]

专题评述

  • 注册商标维持使用认定的动态系统论方法

    徐瑛晗;

    传统商标使用认定“要件→效果”范式具有天然隐晦特征,以往研究涵摄性与互动性亦不足。而动态系统论却能够打破要件孤立现状,具有弥补商标使用条文空筐结构缺陷的独特优势。以注重使用类型的多重性与层次性、考察多方主体利益交互关系、留意商标使用要素的程度属性为设计要求,在维持使用认定的动态系统论分析上,第一步需解决要素选取问题。依据相关公众来源识别原理与市场竞争秩序调节原理,作为观点或因子的要素可被归纳为当事人主观意图、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使用行为具有规范性三项互补要素,以及象征性使用、被动使用、非公开或隐性使用、一人多标的使用四项抵消要素。在第二步基础性评价与原则性示例中,互补要素内部的当事人主观意图通常可补足客观要素的满足度,客观要素却难以弥补使用意图缺失,若撤三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则可适度放宽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四项抵消要素分别可对冲或彻底消除某种互补要素,个案中,也需借助同质性间接要素辅助分析。

    2025年02期 No.288 61-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73K]
  • 人工智能时代商标法中的消费者之挑战与重塑

    袁振宗;王太平;

    人工智能技术在商品消费领域的运用不仅丰富了购物信息,也催生了商品推荐、视觉搜索、语音购物以及预期购物等新型消费模式。在智能购物环境下,消费者参与购物的方式有所转变,对人工智能的路径依赖不断强化,商标不再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唯一依据。这极大地冲击了以“有限的认知能力”“充分的购买参与”“完整的购买决策权”为核心所构建的商标法中的消费者形象。人工智能在丰富购物信息的同时,也降低了混淆可能性,原有的消费者标准有所不适应。消费者决策权比重下降导致传统消费者标准失灵,甚至完全失效。为了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消费模式,必须提高商标法中的消费者标准,类型化分析人工智能对消费者的辅助作用,明确在人工智能替代场景下消费者的地位和认知方式。

    2025年02期 No.288 87-10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7K]
  • 商标恶意诉讼的范围识别与认定标准研究

    胡丹阳;王莲峰;

    针对商标恶意诉讼,我国目前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私法到公法均规定了相应规制手段,但对于商标恶意诉讼的本质、商标恶意诉讼的范围、商标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未达成共识。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虽然存在界限,但并非排斥关系。商标恶意诉讼的权利滥用本质,并不妨碍在行为人损害他人权益时,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商标恶意诉讼的范围界定应当遵循谦抑原则,严格区分商标恶意诉讼与商标权限制,将恶意注册作为恶意诉讼的前提。商标恶意诉讼的主观要件应当限于直接故意,并根据动态系统论明确具体考量因素,对行为人主观状态进行客观推定。

    2025年02期 No.288 110-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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