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瑛晗;
传统商标使用认定“要件→效果”范式具有天然隐晦特征,以往研究涵摄性与互动性亦不足。而动态系统论却能够打破要件孤立现状,具有弥补商标使用条文空筐结构缺陷的独特优势。以注重使用类型的多重性与层次性、考察多方主体利益交互关系、留意商标使用要素的程度属性为设计要求,在维持使用认定的动态系统论分析上,第一步需解决要素选取问题。依据相关公众来源识别原理与市场竞争秩序调节原理,作为观点或因子的要素可被归纳为当事人主观意图、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使用行为具有规范性三项互补要素,以及象征性使用、被动使用、非公开或隐性使用、一人多标的使用四项抵消要素。在第二步基础性评价与原则性示例中,互补要素内部的当事人主观意图通常可补足客观要素的满足度,客观要素却难以弥补使用意图缺失,若撤三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则可适度放宽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四项抵消要素分别可对冲或彻底消除某种互补要素,个案中,也需借助同质性间接要素辅助分析。
2025年02期 No.288 61-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73K]
- 袁振宗;王太平;
人工智能技术在商品消费领域的运用不仅丰富了购物信息,也催生了商品推荐、视觉搜索、语音购物以及预期购物等新型消费模式。在智能购物环境下,消费者参与购物的方式有所转变,对人工智能的路径依赖不断强化,商标不再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唯一依据。这极大地冲击了以“有限的认知能力”“充分的购买参与”“完整的购买决策权”为核心所构建的商标法中的消费者形象。人工智能在丰富购物信息的同时,也降低了混淆可能性,原有的消费者标准有所不适应。消费者决策权比重下降导致传统消费者标准失灵,甚至完全失效。为了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消费模式,必须提高商标法中的消费者标准,类型化分析人工智能对消费者的辅助作用,明确在人工智能替代场景下消费者的地位和认知方式。
2025年02期 No.288 87-10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7K]
- 胡丹阳;王莲峰;
针对商标恶意诉讼,我国目前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私法到公法均规定了相应规制手段,但对于商标恶意诉讼的本质、商标恶意诉讼的范围、商标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未达成共识。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虽然存在界限,但并非排斥关系。商标恶意诉讼的权利滥用本质,并不妨碍在行为人损害他人权益时,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商标恶意诉讼的范围界定应当遵循谦抑原则,严格区分商标恶意诉讼与商标权限制,将恶意注册作为恶意诉讼的前提。商标恶意诉讼的主观要件应当限于直接故意,并根据动态系统论明确具体考量因素,对行为人主观状态进行客观推定。
2025年02期 No.288 110-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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