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4条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认定The Determination of "Bad Faith Trademark Application without Intent of Use" in Article 4 of the Chinese Trademark Law
冯术杰
摘要(Abstract):
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第4条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该规定为打击商标“抢注”提供了新的制度探索契机。但商标注册制度下对于商标使用目的的要求如何落实,“恶意”含义如何确定,这都给该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带来了挑战。从学理解释角度,该条款的理论基础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包括违反商标注册制度目的和以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为目的两个维度的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该条款应主要适用于侵害特定民事权益之外的损害公共利益或侵害商标注册制度目的的申请行为,其是《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既有实践的延续和发展;“恶意”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是该条款的重心,应根据申请人所追求的不正当目的进行认定;“不以使用为目的”应在“恶意”认定的基础上进行推定;预防性注册作为例外,应允许具有在先正当利益或使用目的的标志权益人进行注册,也应允许企业为商业经营计划和商标保护策略需要而预先申请备用商标。
关键词(KeyWords): 商标抢注;商标囤积;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使用;恶意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协调研究”(20BFX142)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冯术杰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2)王莲峰:《新〈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研究》,载《政法论丛》2020年第1期,第102-112页。
- (3)孔祥俊:《论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制——事实与价值的二元构造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2期,第54-71页;林威:《新〈商标法〉第四条评析》,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第50-57页。
- (4)刘作翔:《权利相对性理论及其争论—以法国若斯兰的“权利滥用”理论为引据》,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6期,第110-121页。
- (5)王利明:《论禁止滥用权利——〈兼评总则编解释〉第3条》,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6)同注释(5),王利明文。
- (7)彭诚信:《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律适用》,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3期,第249-268页;郭禾:《关于滥用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逻辑推演》,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5期,第3-6页;易继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第39-52页;李琛:《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若干基本问题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12期,第15-18页。
-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3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对权利滥用作出认定。这些不同的考量因素也为法院认定权利行使是否违反制度目的或具有侵害他人的目的提供了依据。
-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3条规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该规定仅从权利的外部角度规定了权利滥用的认定,但并没有也不能否定从权利的制度目的这一内部角度的认定,也不排除法院将设置权利的制度目的与侵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相提并论得出行为人以侵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的结论。
- (10)冯术杰:《论注册商标的权利产生机制》,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5期,第19-24页。
- (11)邓宏光:《我们凭什么取得商标权——商标权取得模式的中间道路》,载《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5期。
- (12)同注释(5),王利明文。
- (12)Barton Beebe&Jeanne Fromer, Are We Running Out of Trademarks? An Empirical Study of Trademark Depletion and Congestion, 131 Harvard Law Review 945(2018).
- (14)同注释(5),王利明文;李敏:《我国民法上的禁止权利滥用规范——兼评〈民法总则〉第132条》,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5期。
- (14)孔祥俊教授将按此方法对“恶意”条件的解释和适用定性为价值判断。参见注释(3),孔祥俊文。
- (16)冯术杰:《“搭便车”的竞争法规制》,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1期,第175-190页。
- (17)杨凯旋:《注册体制下商标使用意图要件检视》,载《交大法学》2021年第3期,第155-171页;郑悦迪:《商标注册制度中的“使用意图”要求比较研究》,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4期,第74-83页。
- (18)参见注释(5),孔祥俊文。
- (19)王莲峰、刘润涛:《无真诚使用意图商标注册的立法规制》,载《中华商标》2018年第9期,第86-92页。
- (2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19条。
- (21)孔祥俊教授全面清楚地评析了《商标法》第4条新增规范与该法第44条第1款(2001年《商标法》第41条第1款)项下的司法实践之间的关系。参见注释(3),孔祥俊文。
- (22)有研究者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认为应当基于在先的标志权益确立“商标申请权”。参见黄宇:《商标申请权的法律构造》,载李曙光主编:《法大研究生》(2020年第2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243-2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