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2022, No.256(06)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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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Other Rights which Shall be Enjoyed by the Copyright Owners"

李琛

摘要(Abstract):

依据历史解释和法理分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仅指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列举的例示性不是理论共识,故司法认定“其他权利”时宜谨慎,谦抑程度应超过对“其他作品”的认定。非基于作品产生的利益、立法者有意排除保护的作品利益,均不得解释为“其他权利”。认定时应采用“止损原则”,而非“利益延伸原则”,即:新的作品使用方式严重损害既有著作权之时才考虑适用。如果新的使用方式只是带来了新增利益,未严重影响既有著作权,设权与否应交由立法确认。

关键词(KeyWords):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他作品;著作财产权;著作人格权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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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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