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Other Rights which Shall be Enjoyed by the Copyright Owners"
李琛
摘要(Abstract):
依据历史解释和法理分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仅指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列举的例示性不是理论共识,故司法认定“其他权利”时宜谨慎,谦抑程度应超过对“其他作品”的认定。非基于作品产生的利益、立法者有意排除保护的作品利益,均不得解释为“其他权利”。认定时应采用“止损原则”,而非“利益延伸原则”,即:新的作品使用方式严重损害既有著作权之时才考虑适用。如果新的使用方式只是带来了新增利益,未严重影响既有著作权,设权与否应交由立法确认。
关键词(KeyWords):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他作品;著作财产权;著作人格权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李琛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刘银良:《著作权兜底条款的是非与选择》,载《法学》2019年第11期,第118-135页。
- (2)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23408号。该判决书所称的“他项权”,就是指“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04民初24420号。
- (4)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192民初1200号。
- (5)参见李琛:《文本与诠释的互动:回顾〈著作权法〉三十年的新视角》,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8期,第20页;熊琦:《著作权法定与自由的悖论调和》,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3期,第90页。
- (6)参见赵宏杰:《〈著作权法〉中“其他权利”的理解与适用》,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8年秋季卷,第299-311页;王一璠:《著作权权利“兜底”条款的解释适用--基于398份裁判文书的类型化》,载《中国出版》2019年第23期,第55-59页。
- (7)王一璠:《著作权权利“兜底”条款的解释适用--基于398份裁判文书的类型化》,载《中国出版》2019年第23期,第56页。
- (8)胡康生主编:《著作权法释义》,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页。
- (9)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海知初字第57号。
- (10)费安玲:《著作权的权利体系之研究--以原始性利益人为主线的理论探讨》,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7页。
- (1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1-32页。
- (12)参见黄薇、王雷鸣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导读与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98页;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 (12)黄薇、王雷鸣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导读与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99页。
- (14)同注释(12),第99-101页。
- (14)同注释(7).
- (16)参见[德]M·雷炳德:《德国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6-227页。
- (17)参见李琛:《质疑知识产权之“人格财产一体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 (18)同注释(1),第123页。
- (19)同注释(12).
- (20)[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和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32页。
- (21)同注释(20).
- (22)同注释(16),第214页。
- (23)同注释(1),第124页。
- (24)[法]克洛德·科隆贝:《世界各国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比较法研究》,高凌瀚译,上海外语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 (25)[美]谢尔登·W.哈尔彭等:《美国知识产权法原理》,宋慧献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79页。
- (26)同注释(20),第31页。
- (27)[德]西尔克·冯·莱温斯基:《国际版权法律与政策》,万勇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版,第50-51页。
- (28)参见李琛:《论作品类型化的法律意义》,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8期,第3-7页;郭禾:《著作权法作品类型条款的意义》,载《版权理论与实务》第3期。
- (29)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4页。
- (30)参见[日]田村善之:《“知识创作物未保护领域”之思维模式的陷阱》,李扬、许清译,载《法学家》2010年第4期,第118-131页。
- (31)同注释(30),第122页。
- (32)同注释(30),第122-123页。
- (33)[美]保罗·戈斯汀:《著作权之道:从谷登堡到数字点播机》,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142页。
- (34)参见李琛:《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中“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1期,第12-18页。
- (35)参见注释(12),第99-101页;何怀文:《中国著作权法判例综述与规范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12-421页。
- (36)何怀文:《中国著作权法判例综述与规范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13-414页。
- (37)同注释(12),第99页。
- (38)该释义书认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所称复制的“录音”只能包括“狭义的机械复制”,按照平面图作成建筑和雕塑也不属于复制。同注释(12),第100-101页。
- (39)参见注释(36),第415-419页。
- (40)同注释(36),第418页。
- (41)谢铭洋:《智慧财产权法》,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317页。
- (42)同注释(16),第215页。
- (43)同注释(16),第215页。
- (44)白帆:《从“剧本杀”再看作品出租权》,载微信公众号“知产力”2021年11月26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7454144119890361&wfr=spider&for=pc.
- (45)作者注:指追续权,又称延续权。
- (46)同注释(12),第101页。
- (47)同注释(33),第147页。
- (48)同注释(30),第126页。
- (49)同注释(9).
- (5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一中知终字第185号。
- (51)实践中,不少此类案件的原告是专有被许可人,许可合同只是限定了媒介,即在互联网播放,并不限于交互式播放。
- (52)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鄂民三终字第18号。
- (53)同注释(16),第285-286页。
- (54)同注释(52)。